2017-01-04 10:15:00 来源:潍坊晚报 我要评论
李某未系安全带,法院判决其与承运人分担责任
青州女子李某乘车从潍坊城区回青州途中,客车司机为躲避一名骑自行车横穿马路的行人急刹车,未系安全带的李某不慎摔倒在车厢地面上,左腿受伤。后经鉴定,李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李某多次索赔无果,起诉至青州法院。1月3日,记者获悉,青州法院审理认为李某自身也存在过错,需承担30%的责任,而作为承运人需承担70%的责任,最终李某获赔8万多元。
客车急刹车
乘客摔成十级伤残
2015年年底的一天下午,青州女子李某赶到潍坊城区某汽车站,在购买车票后,登上了开往青州的客车,她坐在了后排座位上。当天下午4时许,客车驶出车站,天色已不早,李某只盼着早点回家,可是没想到这次旅程却把她送进了医院。
李某上车后未系安全带,而司机也未对旅客系安全带的情况进行检查。客车行驶约20分钟后,在途经一处路口时,司机突然急踩刹车。李某毫无防备,在惯性作用下,她被从后排座位上甩到了前排,摔倒在车厢地面上,左腿疼痛不已。
后经鉴定,李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原来,客车司机为了躲避一名骑自行车横穿马路的行人紧急刹车,结果行人安全了,李某却无辜“躺枪”。
李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左膝关节前交叉韧带损伤。在住院治疗半个月后,李某出了院。住院期间,李某家垫付了近3万元医疗费,出院后仍需接受治疗,而李某正是上有老、下有小的年纪,在她康复之前,照顾一家老小的责任全都落在了丈夫的肩上。
此后,李某多次索赔均未果。2016年4月底,李某起诉至青州法院。后经核算,李某在此次事故中蒙受损失8万余元。
双方均有责
受伤乘客获赔八万
法院审理查明,李某所乘客车实际车主为刘某,2015年初刘某与客运公司签订客运经营合同,以每月3000余元的价格购买客运公司自青州至潍坊城区客运线路6年的经营期。根据合同约定,客运公司以被保险人身份,对涉案客车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约定每座赔偿限额为38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与客运公司之间系挂靠关系,均为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的承运人,而客车司机与承运人之间系雇佣关系,其从事驾驶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承运人负责。承运人作为专门从事旅客运输的经营者,不仅负有将旅客运送到约定地点的义务,也负有谨慎驾驶及检查旅客安全带是否系好等义务,承运人未尽到上述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而旅客李某作为成年人,应当知道乘坐客车要系安全带而未系,也存在一定过错,需承担相应责任,结合案情酌定30%的比例为宜。
客运公司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应履行赔付义务。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条款,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金8万余元。超出保险赔偿范围的损失4000余元,由承运人按其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支付李某保险金8万余元,刘某赔偿李某超出保险赔偿限额损失的70%近3000元,客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说法
责任竞合可二选一
办案法官表示,旅客在客运途中遭受人身伤亡或直接财产损失的情形,可能存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即旅客遭受的损失,既是由于承运人未尽到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也是由于承运人存在主观过错的侵权行为,在此情形下,旅客拥有“二选一”的选择权,既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便是一起典型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案件。
《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系一般侵权案件,适用错责任原则。刘某及客运公司作为承运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应对李某遭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李某作为旅客,应当知道自己不系安全带存在隐患而忽视不管,对于损害的发生,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对于旅客李某遭受的损失,由于承运人已投保客运承运人责任险,因而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道路运输条例》规定,客运承运人责任险系为保护道路运输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救助或赔偿而采取的一项强制保险,其作用类似于交强险,而对于超出保险赔偿限额的损失,则应按照双方的过错程度分别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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