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1-26 11:37:00 来源:潍坊晚报 我要评论
微信上消息令家长不安,临朐冶源镇有关方面予以澄清
11月25日,家住奎文区宝鼎花园小区的郭女士向记者反映,她在微信群收到一则“陌生人员企图让学生上车事件”的消息,引起了很多家长的恐慌。“这则消息说得有鼻子有眼,学生的名字也有,不少人都转发了。”郭女士说。但经记者核实,此消息为虚假信息,系谣传。对此,警方也提醒市民,不要随便传播这样的信息。
事件
微信群里收消息 说学生遇到陌生人
郭女士给记者看了她微信群里收到的信息,内容如下:
冶源教办:今天上午上班后,我校六年级四班班主任孟凡红,反映她班学生昨天下午放学后遇到的一件险事,学校非常重视,马上召开全体班主任会议进行排查,共排查出三件两个学生遇到陌生人员企图让学生上车的事件。
案例如下:案例一:上周五(11月18日)中午(11:35左右)放学后,六年级四班王智成同学回家吃饭。在校门口右拐约50米限高处(监控摄像头北5米)停着一辆白色奥迪,当王智成走出安全通道,延着黄线往北走离白色轿车不远时,从车里下来一位男子,听口音不是本地人,身着黄色上衣,身高不足170厘米,微胖,戴眼镜,走到王智成同学身边搭讪:“你爸爸有事,让我来接你。”王智成说:“不用你管!”说完,王智成同学吓得跑回了学校警卫室,直到那位男子离开,才回了家。
案例二:昨天(11月21日)下午(16:00左右)放学后,六年级四班王智成同学在回家的路上(学校北门东约20米处,当时周围还停放着部分家长的车辆)遇到两名陌生人,开一辆红色面包车,司机在前排坐着,后排坐着一位面部遮挡、身穿雨衣的光头男子。当王智成同学要从这辆车旁通过时,面部遮挡的人试图双手捂住他的嘴将其挟持到车上,幸亏该生机灵,迅速往下一蹲逃出了那人的魔爪,飞快跑回了家。到家后王智成吓出了一身冷汗,为此他的父母还让他吃了一粒压惊丸。
案例三:二年级一班学生刘丽媛于上周五(11月18日)早6时50分在原冶西小学西侧等校车的时候,一个骑电动车的陌生妇女在该生面前停下,说“我送你去学校吧”。学生说“不用”,就跑开了,直到那妇女走后,才又跑出来继续等校车。
学校立即作出反应,下面是具体要求:各位老师,鉴于我校周围发生多起不明车辆采取欺骗和强拉的方式让学生上车的不安全事件,学校再次强调:一,马上召开班级专题安全班会,强调学生保持警惕,坚决不和陌生人交谈。二,坚决按照学校的作息时间表放学,不允许提前放学或者拖堂,更不允许放学后单独留下学生。三,请各班主任告知家长,不坐校车的中午和下午放学一定由家长接送。安全事大,请各班主任开好班会,留好会议记录……
市民
消息说得有名有姓,令人真假难辨
“这则消息说得非常细,有名有姓,开始我以为是真的。”郭女士对记者说,11月23日,她在微信群里看到这则消息后非常恐慌,“孩子上小学五年级,一直自己坐公交回家,还想要不要改成我接送。”
她丈夫也仔细看了这条消息,发现有不少疑点。虽然上面显示是“冶源教办”,冶源属于临朐县,但并没有指出是哪个学校发生的事情,她丈夫认为不可信。
听丈夫这样说,郭女士也变得半信半疑。郭女士的老家就是临朐县冶源镇,她又打电话问了老家的母亲,但母亲说并没有听说过这种事。
虽然如此,郭女士发现自己的微信群、朋友圈还是有人在转发这则消息。后来,她又看到有人出来辟谣,说这消息是假的。“当时这则消息在微信朋友圈迅速扩散,转发者多是家长。”郭女士说,虽然大家都在转发,但都不知道首发来源,也不知道消息的真实性。
郭女士对记者说,去年在微信上也频频转发过一则拐孩子的消息,说一个三岁多的小女孩在开发区怡馨家园小区附近被人拐走了,小女孩能准确说出她爸爸的手机号码……“当时这则消息也有很多人在微信上转发,但后来发现这消息在全国各地都有,而且媒体也曾报道辟谣。”郭女士说。
“老家的姐姐也收到了那则消息,这几天一直提心吊担的。”郭女士说,虽然他们也都在怀疑消息的真实性,但在没有证实的情况下,大家都宁可信其有。很多家长都在关注着这事,希望记者能帮忙证实真假。
警方
明知是谣言还转发,要负法律责任
为此,记者联系了临朐县冶源镇教管办。一位工作人员表示,他们也已知道此事,这则消息并不是他们教管办发的,上面显示的学生名字也不是真的,而且当地并没有发生过此事,这是谣传。“我们已通过发短信的方式告知家长,对此事进行了辟谣,同时也报了警。”工作人员对记者说。
临朐县公安局冶源派出所的一位民警告诉记者,此事确实为虚假信息,目前,他们已进行了辟谣。“提醒广大市民,如果遇到此类信息,可向当地相关部门核实。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市民们不要以讹传讹,以免引起社会恐慌。”该民警说,市民收到类似信息,一定不要盲目在微信、微博等聊天工具上随意转发,要注意判断真假,散布、传播虚假信息会受到法律的处罚。
如果当事人在主观意识上能判断该消息是谣言或者是虚假信息,不管是原创还是转发,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即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的,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行政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刑事责任,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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