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一男子私挖渗坑排废酸 戴罪之身又获刑

2016-11-01 16:08:00    作者:单姗   来源:大众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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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青州的徐某开了一家小型机械加工厂,从事金属零件清洗除锈工作,并将废弃的盐酸不经处理就排到一个1米多深的土坑中,渗入地下,构成了污染环境罪。令人没想到的是,徐某还是戴罪之身,2015年,他曾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按照《刑法》规定,徐某此次所涉污染环境罪属于故意伤害罪缓刑考验期内发现的“漏罪”,将数罪并罚。

  大众网11月1日讯(记者 单姗 通讯员 安兆宝 陈同香)青州的徐某开了一家小型机械加工厂,从事金属零件清洗除锈工作,并将废弃的盐酸不经处理就排到一个1米多深的土坑中,渗入地下,构成了污染环境罪。令人没想到的是,徐某还是戴罪之身,2015年,他曾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按照《刑法》规定,徐某此次所涉污染环境罪属于故意伤害罪缓刑考验期内发现的“漏罪”,将数罪并罚。

  青州的徐某曾经在一家个人机械厂干过机床加工,见到小型机械加工这一行业有利可图,便想试试水。2014年5月,徐某从一个远房亲戚处租了一个小院,从事金属零件清洗除锈。徐某租来的这个小院是一所大院里的独立小院,装有一扇推拉式的铁皮大门,小院内有一排北屋,屋内均为水泥地面,徐某的生产活动都在小院的屋内进行,加之铁门紧闭,很难被人发现。

  徐某清洗机械零件的工艺不算复杂,他在西边第一个PVC箱子中装入清水,第二、三个箱子中装入盐酸,在第四、五个箱子中装入清水,在东头的方形铁锅中倒入用火碱与亚硝酸钠配好的溶液,先将需要清洗的机械零件装入不锈钢篮子中,用小航吊吊着篮子,浸入第二个箱子的盐酸中浸泡,进行初步的酸洗除锈,接着浸入第三个箱子的盐酸中,进行进一步的酸洗除锈,除锈结束后,再浸入第四、五个箱子的水中进行清洗,之后再放入铁锅中温煮,大约煮十分钟后,在吊起浸入临近的第五个箱子里进行清洗,然后在放入西头的第一个箱子里的清水里清洗一遍,最后吊起来,放在塑料布上晒干,就算完工了。

  徐某在从事这一行业时,从未没有想过污水处理的问题,但酸洗的零件越多,箱子里盐酸的浓度和纯度就越低,也就达不到酸洗除锈的效果,这时就需要更换新的盐酸,那这些废弃的盐酸怎么处理呢?徐某选择了最简单的办法--倒掉,他在院子东头的土堆里挖出一个直径一米多的土坑,在土坑周围用混合的煤渣灰和土围了一圈,把废盐酸倒在里面,让其自行渗入地下,徐某交代,他前后共用这种方式处理废酸水约500斤。而徐某在清洗零件的过程中,箱内也会溢出一些盐酸和水来,为排放这些废水,徐某在地沟西侧凿开水泥地面,挖了一个长约80厘米、宽约50厘米、深约50厘米的土坑,土坑与地沟相连,溢出的这些废水便这样从地沟排入土坑里,渗入地下。

  2015年6月初,公安局、环保局和当地镇政府在进行联合检查时,发现了徐某的加工点,后经监测,院内渗坑中的水样PH值为1.67,根据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腐蚀性鉴别》对顶,属于“危险废物”,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种危险废物应当认定为“有毒物质”。随后,公安机关以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当年7月初,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2016年2月,检察机关指控徐某犯污染环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而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在此之前徐某已是“戴罪之身”,2015年7月下旬,徐某曾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按照《刑法》规定,徐某此次所涉污染环境罪属于故意伤害罪缓刑考验期内发现的“漏罪”。

  青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违法国家规定,利用渗坑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应予刑罚。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有漏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鉴于徐某具有自首、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的情节,近日,法院判决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并撤销前罪缓刑,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罚金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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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编辑:沈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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