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0-26 09:07:00 来源:潍坊晚报 我要评论
青州女子王某驾车在医院停车场内不慎将年近7旬的何某撞倒,致其多处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何某将王某及其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法院。然而,保险公司认为,该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交通事故”,他们不应承担赔偿责任。10月25日,记者从青州法院获悉,经调解,保险公司同意赔偿何某医疗费等损失共计6.3万元。法官表示,该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交通事故”,而属于普通的健康权纠纷,符合交强险赔偿法定情形,保险公司需承担赔偿责任。
七旬老人停车场被撞,全身多处骨折
2016年3月25日中午,青州市某医院院内人来人往。探视完病人的青年女子王某走出病房楼,径直走向医院大门西侧的停车场,她的白色轿车停放于此。
驾车即将驶出停车场时,王某稍微加快了车速,不料撞上了前方一位年近7旬的老大娘。王某赶紧下车查看,只见老大娘躺在地上疼痛难忍、不敢动弹。王某立即叫来医护人员为其救治,并垫付了3000元医疗费。经诊断,老大娘何某的伤情为:左胫骨平台骨折、左膝关节半月板损伤、左踝关节距腓后韧带损伤,并伴有多处软组织损伤,后经鉴定,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保险公司辩称,该事故不属交通事故
事发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进行协商,一直未能达成一致。7月7日,何某将王某和王某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法院。
王某及保险公司对事故发生的事实无异议,王某辩称车辆已投保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何某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而保险公司则辩称,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医院内部的停车场并非公共停车场,不属于该法所称“道路”的范围,该事故并不属于交通事故,他们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查明案情后,法官决定进行调解。经过一番充分的法律释明后,双方最终达成协议:由保险公司赔偿何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6.3万元,何某返还王某垫付的医疗费3000元。
为健康权纠纷,符合交强险规定情形
据该案承办法官介绍,医院内的停车场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道路”,该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交通事故”,因而该案属于普通的健康权纠纷,但这并不意味着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关于“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的规定,保险公司仍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过,法官提醒,该条规定仅适用于机动车“通行时”发生事故的情形,而不包括静止时发生事故的情形。交强险是法定险,其赔偿是基于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只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保险公司就必须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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