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一男子假释期内偷红酒 人赃并获二进宫

2016-09-26 16:49:00    作者:单姗 安兆宝   来源:大众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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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自由是多么可贵,也许进过监狱的人更有发言权,然而,偏偏有人抱着侥幸心理重操旧业,等到事发之后才悔之晚矣。近日,青州法院审理一起多次盗窃的刑事案件,被告人马某在假释考验期内再度行窃被抓现行,结果二次进宫。

  大众网9月26日讯(记者 单姗 通讯员 安兆宝)自由是多么可贵,也许进过监狱的人更有发言权,然而,偏偏有人抱着侥幸心理重操旧业,等到事发之后才悔之晚矣。近日,青州法院审理一起多次盗窃的刑事案件,被告人马某在假释考验期内再度行窃被抓现行,结果二次进宫。

  将近20年过去了,马某似乎已经被村民淡忘了,直到3年前被假释出狱,他才再次进入村民的视线,但仅仅时隔两年,他就“回炉”了,上次是因为盗窃,这次还是因为盗窃。虽然都是盗窃获刑,但两次却不可同日而语。1993年初,马某窜至淄博市临淄区,两年内采用撬门破锁等手段作案18起,可谓“名噪一时”,1996年,马某被淄博中院判刑后,被送往微湖监狱服刑,2013年7月,马某被假释,假释考验期为两年,出狱后,马某回到老家青州,并接收社区矫正。

  回村之后,马某并没有找份正经工作,而是赋闲在家,在家待得闷了,便坐客车到城里逛逛。2015年6月的一天,马某来到城里的一家超市挑选商品时,被货架上摆放的红酒勾起了酒虫,无奈囊中羞涩,便想来个顺手牵羊。出狱之时,马某便被告知了假释期内应遵守的规定,而按时间计算,再有不到俩月,马某的假释考验期就结束了,但他平时就喜欢喝两口,在淄博犯案时便曾偷过烟酒之类,而且马某觉得,凭借自己的一手绝活,偷两瓶红酒应该不会被发现,加之,当时天气尚未转热,马某仍穿着外套,正好方便他一展身手,如此良机,岂能错过。思定之后,马某拿起两瓶红葡萄酒后,神不知鬼不觉地将酒藏在衣服里,然后若无其事地走出超市。马某不愧是个“老手”,售货员对其竟毫无察觉,他就这样带着“战利品”得胜而归了。

  此次“小试牛刀”让马某再次尝到了久违的甜头,喝完“免费”的红酒后,他决定二次出击。次月初,马某再次“光顾”了那家超市,如法炮制地顺走了两瓶红酒。

  俗话说,事不过三,这句话在了马某身上得到验证。7月中旬的一天中午,马某第三次来到那家超市,正值夏热天,他却穿了件黑色的长袖上衣,让销售员不由地起疑,当马某用衣服藏着一瓶红酒走出货架区时,被超市内的工作人员抓了现行,并从他身上搜出被盗的红酒。超市老板报警后,民警迅速到场,将马某“请”进了派出所。原来,红酒的不翼而飞已经让超市员工有了警觉防备,他们通过查看以前的监控录像发现是小偷作祟,便记住了小偷的体貌特征,当身着长袖的马某走进超市的那一刻,销售员就发现他与监控录像中的小偷十分近似,便对他格外关注,而马某的一举一动都被监控“尽收眼底”,于是,当马某此次被人赃并获了。

  此番行窃,真的是得不偿失,其实,马某三次盗窃的红酒总价值也不过300余元,而其代价却是再次失去自由。然而,错已铸成,悔之晚矣。

  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虽经刑罚教育,仍不思悔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刑罚;马某在假释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应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实行数罪并罚;马某第三次盗窃系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鉴于马某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当庭认罪态度较好、退赔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情形,法院最终判决如下:马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撤销前罪假释,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两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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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编辑:沈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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