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一男子以做物流购买汽车为由诈骗被判刑

2016-09-12 15:52:00    作者:单姗   来源:大众网  我要评论

关键词:
[提要]张某利用在某公司从事汽车销售的便利,以做物流购买汽车或做二级汽车销售网点的名义,骗取多家汽车销售公司汽车,诈骗人民币近80万元。目前,张某已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万元。

  大众网9月12日讯(记者 单姗)张某利用在某公司从事汽车销售的便利,以做物流购买汽车或做二级汽车销售网点的名义,骗取多家汽车销售公司汽车,诈骗人民币近80万元。目前,张某已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万元。

  2014年12月至2015年8月间,张某利用在潍坊市某贸易有限公司长期从事汽车销售的便利条件,以做物流购买汽车或做二级汽车销售网点的名义,从潍坊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潍坊市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潍坊市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骗取汽车7辆,诈骗数额人民币796860元。

  潍坊高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潍坊市某贸易有限公司由被告人张某决定并具体实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予刑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被告单位潍坊市某贸易有限公司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30万元;被告人张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万元。

  向本网爆料,请拨打热线电话:0536-8797878,或登录潍坊大众网官方微博(@潍坊大众网)、潍坊大众网官方微信(微信号:weifangdzw)。
初审编辑:沈广安
责任编辑:焦雪

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