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首批不动产权证昨日开始发放

2016-09-10 11:06:00    作者:   来源:潍坊晚报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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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9月9日,潍坊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揭牌暨市区不动产权证书首发仪式在潍坊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举行。在仪式上,13名企业和业主代表领到了市区首批不动产权证书。活动现场,1号不动产权证书成了稀罕物,业主们纷纷围着拍照留念。
原来的房产证仍有效,不强制更换

  9月9日,潍坊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揭牌暨市区不动产权证书首发仪式在潍坊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举行。在仪式上,13名企业和业主代表领到了市区首批不动产权证书。活动现场,1号不动产权证书成了稀罕物,业主们纷纷围着拍照留念。

内容更加详细

  当天上午10时许,记者来到位于东风东街与虞河路交叉口附近的原市房产交易中心看到,门前的牌子已经换成了潍坊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二楼业务大厅内,不动产登记业务已经正式受理,部分市民正在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填写相关材料。

  记者注意到,由于当天是我市不动产登记的第一天,很多市民还不太清楚办理流程,只能向工作人员咨询。“本来上个月就应该来办理房产证,因为在外地出差,耽误了。9月初回家后,听邻居说以后办不出房产证了,而是换成了不动产权证书,办理起来更加方便。”正在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方女士说,她当天正好休班,便赶紧来办理了。

  记者看到,不动产权证书颜色为红色,内容包括权利人、共有情况、坐落、不动产单元号、权利类型、权利性质、用途、面积、使用期限和权利其他状况。与原来房产证不同的是,不动产权证书内容更加详细,对使用期限进行了明确说明。

首批证书发放

  上午10时30分,潍坊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揭牌仪式举行。同时,还举行了市区不动产权证书首发仪式,为13名企业和业主代表发放了市区首批不动产权证书。

  来自潍城区奥文国际城小区的业主代表陈本建领到了第一本不动产权证书。看到手中的不动产权证上醒目地写着“鲁2016潍坊市潍城区不动产权第0000001号”,陈本建特别激动。他说,从全国不动产登记开始以来,他就很关注这方面的信息,不动产登记是对物权更好的保护,对老百姓来讲领证的手续更简单了,不仅给业主们提供了便利,还更好地保证了业主的产权。

  陈本建说,奥文国际城小区作为潍坊首个能拿到不动产权证书的小区,业主们感到非常荣幸,特别是他的首个不动产权证书,非常有纪念意义。“我要好好保存我的不动产权证书,这可是历史的见证。”陈本建说。在发放仪式现场,陈本建手里的首个不动产权证书更是成了稀罕物,不少业主纷纷拍照留念。

  张幸幸和妻子也是奥文国际城小区的业主,领到不动产权证书后,俩人非常开心。“没想到能赶上市区首批不动产权证书发放,感觉挺幸运的,有了这本不动产证,我们有了婚后第一个不动产,很有纪念意义。”张幸幸说。

  据悉,当天共受理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315件,发放不动产权证书39本,出具不动产登记证明1份,解答各类不动产登记咨询近1000人次。

专家答疑解惑

1什么是不动产和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不动产登记的内容包括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以及其他相关事项。

2哪些不动产权利可办理登记?

  分别为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3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限是多少?

  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全面优化办事流程的基础上,将办理时限缩短至15个工作日内。需要注意的是,审查时限并不包括公告的时间,有的不动产登记类型如果需要公告,其公告时间不计算在15个工作日之内。

4申请不动产登记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申请登记的类型不同,需要提交的材料也不同。简单地说,申请不动产的登记,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会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5不动产登记必须由双方共同申请吗?

  共同申请是不动产登记申请的一般方式,主要适用于因法律行为而产生物权变动的情形,如房屋买卖、交换、赠与、抵押等。如果当事人不共同申请,登记机构无法完整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无法保证登记结果的正确性。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类:第一类是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情形;第二类是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情形;第三类是经过国家公权力确认导致物权变动的情形,包括司法行为、仲裁行为和政府行政行为;第四类是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形;第五类是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情形;第六类是申请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的情形;第七类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情形。

6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原有的房产证、土地证是否需要更换?

  不需要。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市区不动产实施统一登记后,无论是依法颁发的新版证书,还是不动产统一登记前,有关部门依法颁发的各类证书,都继续有效。各地不得强制要求当事人更换《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不得增加群众和企业的负担。

7“小产权房”能否申请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是按照《物权法》的要求,依法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不能登记不合法的内容。根据我国现有法律,“小产权房”违反了《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所以“小产权房”不能准予登记。

8哪些情况不能办理不动产登记?

  一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包括: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未按合同约定付清全部土地价款的;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无合法用地批准等土地登记申请要件的;违反规划改变土地用途的;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而设定抵押的;异议登记期间未经异议登记权利人同意,申请办理抵押登记的;查封登记解除前申请办理抵押登记等。二是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对有权属争议的土地,应该在依法解决争议之后进行登记。三是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包括超过耕地、草地、林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海域使用权的期限;地役权的期限;抵押权的期限等。四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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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编辑:沈广安
责任编辑:王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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