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一男子申请财产保全错误 被判赔偿利息损失

2016-08-29 11:22:00    作者:单姗 安兆宝   来源:大众网  我要评论

关键词:
[提要]财产保全在保护一方利益的同时,必然会限制另一方的财产权利,虽然申请财产保全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但这项权利不能滥用。近日,青州法院审结的该院首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告诉我们,滥用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将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大众网8月29日讯(记者 单姗 通讯员 安兆宝)财产保全在保护一方利益的同时,必然会限制另一方的财产权利,虽然申请财产保全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但这项权利不能滥用。近日,青州法院审结的该院首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告诉我们,滥用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将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尾款之争 各执一词

  2007年春,某置业公司开发的一处居民小区破土动工,由当地一家建筑公司承建其中6栋楼的建设工程,后建筑公司又与张某签订建筑安装工程内部承包合同,将其中13号楼的土建、安装工程转包给张某,双方约定,工程质量应达到潍坊市级优良标准,否则张某将承担工程总值5%的罚款。

  签订合同后,张某便组织进行施工,次年10月工程竣工,但未被评为潍坊市级优良工程。2009年12月底,经置业公司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审核,13号楼工程费为200万余元,张某承建部分工程款为176万余元。施工期间,张某先后从建筑公司预领工程款9万余元,扣除张某预领的工程款、建筑公司代扣代缴的税金和定额管理费以及建筑公司供应材料的费用等,还剩工程尾款49万余元,其中包括质量保修金8.8万余元。2010年,张某要求建筑公司支付扣除质量保修金后的工程尾款40万余元,却被一口回绝。

  2010年8月中旬,张某诉至青州法院,请求判令建筑公司按约支付工程尾款46万余元,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建筑公司的银行存款47万元,张某之父自愿以其名下的一处房产作为担保。法院立案后,作出了财产保全裁定,并冻结了建筑公司的银行存款47万元。张某起诉后,建筑公司立即提起反诉,称其在竣工结算后发现,向张某预付工程款已经超付,要求张某退还超付的工程款。

  一方要求支付工程尾款,另一方则要求退还超付工程款,同一案件怎么出现针锋相对的“两个版本”呢?据建筑公司称,13号楼施工期间,张某合伙人的王某曾先后预领工程款48万余元,而张某则称王某只是在工地帮忙,自己也从未委托王某到建筑公司预领工程款。那么,这个突然冒出的王某又是谁呢?

  层层证据 拨开迷雾

  按照双方陈述,王某在本案中法律地位至关重要,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除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合同当事人只能向对方履行合同义务,而不能对合同之外的第三人履行义务。如按照建筑公司所称,王某系张某的合伙人,那王某就是合同的相对方,建筑公司向王某预付工程款,就等于向张某履行了付款义务;如按照张某所称,王某只是帮忙而未受其之托领取工程款,王某便是合同之外的第三人,建筑公司向其预付工程款便是履行错误,那么,建筑公司仍负有向张某支付尾款的义务。

  案件审理过程中,建筑公司向公安机关报警称,张某、王某诈骗该公司工程款,青州警方立案侦查后,以没有发现犯罪事实为由撤销案件。案件恢复审理后,法院从公安机关调取了警方对工地工人制作的证人笔录,其中3人称曾见过张某要王某到建筑公司预支工程款,3人称支出的工程款多数是由王某经手支付的,而张某对证人的身份均无异议。

  庭审中,王某也自称系张某的合伙人,并对预领工程款一事表示认可,而其提交的两张收取建筑公司工程款的转账支票复印件和一份存折复印件也显示,支票中的收款人均为张某,且王某于收取转账支票后不久便将上述款项存入张某的银行账户;另外,王某还提交了工程费用单据及工程款收据,证实了施工期间有数笔开支是由张某、王某共同签字确认的。张某虽然对部分单据中的签名提出异议,认为王某的签名是后来补的,但经法庭释明后,张某却不肯提出鉴定申请。

  从上述证据分析,虽无法确认张某与王某是否为合伙关系,但王某确系该工程的实际管理人之一,且张某对王某多次到建筑公司预支工程款一事是明知并认可的,在无其他债务纠纷的情况下,应认定建筑公司履行了相应的付款义务,而双方往来票据显示,建筑公司确已超额支付了工程款。2012年4月,青州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退还建筑公司超付的工程款7万余元。判决送达后,张某向潍坊中院提起上诉,当年8月,潍坊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保全错误 被判赔偿

  由于张某自立案之初便申请财产保全,而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仍继续以原担保财产申请续行冻结,故而建筑公司47万元的银行存款始终处于冻结状态,直至终审判决送达生效后,该笔存款才得以解除冻结。对属于资金密集型的建筑企业来说,47万元的银行存款冻结长达两年,必然造成了相应的经济损失,而事实上,建筑公司也没有“善罢甘休”。

  事过许久后,张某突然收到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原来建筑公司起诉了张某及其父亲,请求判令张某赔偿因保全错误造成的经济损失,并由张某之父承担连带责任。张某辩称对方的起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并述称其父亲在保全担保书中的签字非其本人所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张某之父则干脆避而不见。案件审理期间,因张某拒绝赔偿,双方就赔偿事宜始终未达成一致。建筑公司主张因错误保全申请造成的损失,是被冻结的银行存款数额的存贷款利息之差,由于一直从潍坊某商业银行贷款,建筑公司还主张贷款利息的支出应按其向该银行贷款利息标准计算。

  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将来的生效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而生效判决被执行的前提和基础是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张某在前案中的诉讼请求经法院审理已经确定不能成立,因而其对建筑公司银行存款提出的保全申请也应是错误的,故应对建筑公司因此所受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建筑公司主张的损失计算方式符合实际,但各商业银行的贷款利息标准并不一致,仅以该银行的贷款利率作为计算标准有失偏颇,应参照央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此为计算标准,建筑公司47万元存款被冻结期间的贷款利息损失为53815.65元,减去存款被冻结期间的利息收益4181.04元,即为建筑公司被冻结银行存款的利息损失。关于张某之父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其抗辩权应由保全担保人本人行使,张某作为同案被告无权就此提出抗辩意见,而张某的父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放弃了自己所享有的陈述、举证、抗辩等诉讼权利。最终法院判决张某赔偿建筑公司因错误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所受损失49634.61元,并由张某的父亲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向本网爆料,请拨打热线电话:0536-8797878,或登录潍坊大众网官方微博(@潍坊大众网)、潍坊大众网官方微信(微信号:weifangdzw)。
初审编辑:沈广安
责任编辑:焦雪

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