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男子法院大门前被告玩"裸奔" 结果被判缓刑

2016-08-12 08:42:00    作者:陈怀禹   来源:潍坊晚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吉某 缓刑 法院执行 法院判决 法院强制执行
[提要]男子吉某在高新区租赁了一处商业房,但租赁到期后,吉某拒不退还租赁房。为了促使吉某主动履行法院判决,以及吉某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抗拒执行等原因,法院曾两次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但吉某仍不思悔改。

  男子吉某在高新区租赁了一处商业房,但租赁到期后,吉某拒不退还租赁房。房主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吉某按合同履行义务。高新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吉某并不执行。在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吉某不仅出口威胁,还在法院门口裸奔。8月11日,记者从高新区人民法院获悉,吉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出租房到期后租房人拒不退房

  家住奎文区的吉某在高新区银枫路上看好了一处商业房,打算租赁做生意。他找到房主李某,经协商两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租赁期为一年,年租金80000元,该房用途为公司经营。合同第五条还约定,未按时交租金,每逾期一天,除按日支付租金外,还承担当月日租金金额的一倍违约金。租房者不得随意破坏房屋设施,如需改变房屋结构,需要征得承租人的书面同意。租房到期后,承租人有权要求租房人恢复原貌或者支付恢复原貌的工程款。

  李某和吉某双方签订合同后,吉某交予李某80000元租金,李某将房屋交给了吉某。2012年10月31日合同到期后,吉某却未按时退还租赁房。后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吉某按合同履行义务。

  吉某因装修租用房花了不少钱,租房期限时间较短,但他与房主之间没有相关的续约书面约定。

  在法院执行过程中,考虑到吉某的现实情况,执行局工作人员首先采取调解,做通房主工作,可以让吉某继续租用房子一段时间,又协调房主减免部分租房费用,但吉某拒绝这样的和解条件。房主最终也不再让步,强烈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威胁执行人员“谁动东西就砍谁”

  该案件最初由高新区人民法院受理。该院在2013年7月29日对该案作出判决:吉某在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也就是2013年9月29日前)退还李某的租赁房,吉某按年租金80000元支付自判决确定的退还房屋之日止的房屋租金。

  吉某不服判决,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并在2014年7月29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昌邑市人民法院执行,但是昌邑市人民法院到高新区找到吉某执行多次,吉某均不执行判决,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又指定高新区人民法院执行。2015年3月18日,高新区人民法院对该案立案,按照判决决定对吉某下达执行通知书,法院执行庭要求吉某执行判决。

  昌邑市人民法院在对吉某执行的时候,吉某曾威胁执行人员说:“谁要是动了我的东西,我就拿刀砍了他,拿硫酸泼他。”但吉某没有拿过硫酸。后来昌邑市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在吉某租房处搜查到60厘米长的砍刀。

  两次采取司法拘留,仍不思悔改

  高新法院执行人员从2015年3月份执行判决开始,多次到吉某租房处找到他,传其到法院协商解决,劝说吉某执行判决。多次劝说无效后,法院执行人员扣押吉某超市的电脑、扫码机、烟酒等物品,查封吉某二楼的旅馆,要求吉某执行。但吉某只是缴纳了部分房租款,拒不退还房子,其妻子还故意撕毁封条。

  法院执行人员一共执行了十余次,但是吉某都没有执行判决。吉某自认为租用李某的房屋是他唯一的生活住所和收入来源,如果搬离就无法生存。后执行人员又多次对吉某劝导,督促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是吉某一直以生存底线为理由,拒绝履行。

  2015年6月份,吉某和家人到法院反映问题,执行人员对吉某进行了劝说,要求吉某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搬离执行房屋。但吉某情绪非常激动,后竟脱得一丝不挂,在法院门前裸奔,边走边骂法院人员。法院工作人员耐心地劝他穿好衣服,吉某不听劝说。110民警赶来一并劝说,吉某才穿好衣服离开。

  为了促使吉某主动履行法院判决,以及吉某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抗拒执行等原因,法院曾两次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但吉某仍不思悔改。

  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刑

  鉴于吉某的态度一直十分恶劣,拒绝签收任何法律文书且拒绝履行判决义务,还多次向案件承办人员表达过极端思想,在法院门口裸奔并辱骂办案人员,高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7日将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将吉某刑事拘留。吉某的妻子迫于压力,将租赁房内的物品搬出并退还租赁房、交足房租。

  高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吉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予刑罚。鉴于被告人吉某案发后积极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退还房屋并缴纳房租,当庭自愿认罪并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被告人吉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后吉某不服判决上诉市中院,市中院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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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编辑:沈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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