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节约用水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2016-07-31 16:03:00    作者:赵春晖 陈怀禹 吴松玲 孙梦琳   来源:潍坊晚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办法 水行政主管部门 草案 再生水 尾水
[提要]随着我市水资源短缺,节水意识越来越深入人心,部分市民和单位已经在生活当中开始注意循环使用水资源。当日,记者从市政府法制办获悉,《潍坊市节约用水办法(草案)》已经完成,对我市的用水计划、节水措施、非常规水利用等焦点问题都作出规定。

  随着我市水资源短缺,节水意识越来越深入人心,部分市民和单位已经在生活当中开始注意循环使用水资源。7月30日,记者从市政府法制办获悉,为了促进节约用水,合理高效利用水资源,我市已将《潍坊市节约用水办法》列为政府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目前,《潍坊市节约用水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完成,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办法》对我市的用水计划、节水措施、非常规水利用等焦点问题都作出了规定。办法正式出台后,我市的节水管理将不再无法可依。

  普及一户一表,设置限水体验日

  7月30日上午,记者采访发现,很多社区和居民都有意识地对水资源进行循环利用。

  市节水办的工作人员表示,目前我市的节水工作已经取得了较大的成就,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比如:全民节水意识需要进一步强化;分质供水投资大、推广难度大;中水回用效率不高;再生水利用政策不健全;对采用地下水、特种用水管理有待加强;城市老旧供水管网改造需要进一步加快等,这些问题如果不能解决,就很难建立健全城市节水长效机制。

  当日,记者从市政府法制办获悉,《潍坊市节约用水办法(草案)》已经完成,对我市的用水计划、节水措施、非常规水利用等焦点问题都作出规定。

  《办法》中明确要求,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节水和水情知识纳入国民素质教育和学校教育教学内容,确定3月22日为限水体验日,组织开展节水宣传教育,普及节水知识,提高全民节水意识。公共场所应当设置节水宣传标识。

  《办法》中对城市用水计划有了明确要求,非居民生活用水单位和个人需要用水的,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区域年度用水计划、用水定额和用水需求,核定用水计划。新增用水或者需要调整用水计划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用水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调整用水计划。供水单位不得向未取得用水计划的单位和个人供水。

  《办法》还要求,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计量设施。新建居民住宅应当分户安装计量设施,实行一户一表,水费由供水单位和居民用户直接结算;已有住宅尚未实行一户一表的,由县(市、区)政府按照市政府的改造规划限期完成。改造费用根据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意见确定。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应当分别计量;未按规定安装计量设施或者擅自改动供水管线逃避分别计量的,按照水价最高标准计收。

  现场制、售直饮水须安装尾水回收设施

  《办法》对节水措施和非常规水利用出台了明确规定。其中要求,提供洗车服务的用水单位应当建设、使用循环用水设施;尚未建设循环用水设施的,应当在本《办法》正式施行后一年内建设完毕并投入使用。再生水输配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应当使用再生水。

  提供洗车服务的用水单位,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已建成循环用水设施的登记表,登记表的格式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再生水输配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应当按照要求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再生水使用合同。另外,建议住宅小区、单位、市政景观用水和绿化、环境卫生用水,应当优先使用雨水或者再生水。鼓励节水灌溉。

  《办法》要求推进节水信息化建设,实行信息数据共享。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节水信息管理系统,公共供水单位应当建立供水信息管理系统,鼓励用水单位建立内部节水信息管理系统。

  另外,明确规定年取用地表水10万立方米以上或者取用地下水5万立方米以上的用水单位,应当安装实时监控设施,并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节水信息管理系统联网运行。用水单位用水量达到核定计划的百分之九十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预警。

  《办法》还要求,现场制、售直饮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安装尾水回收设施,回收利用尾水,并向设施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安装尾水回收设施的,供水单位不得供水。现场制、售直饮水的单位未安装尾水回收设施,将生产后的尾水直接排放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每直接排放一吨尾水或者生产一吨饮用水100元的标准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地下水源热泵应当全部回灌,并办理取水许可。未按规定回灌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

  《办法》还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出台了详细的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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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编辑:沈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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