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小伙车内藏3把抢被查 自称是为"打鸟"准备

2016-07-21 17:09:00    作者:单姗 史为群   来源:大众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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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7月16日,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特警大队民警在寒亭区民主街与友谊路路口附近巡逻时查获一辆白色东南菱悦轿车,在车内查获1把三棱刀、1把长匕首、1副手铐、3把仿真手枪和1瓶钢珠。据司机介绍,仿真抢是准备用来“打鸟”的。

  大众网7月21日讯(记者 单姗 通讯员 史为群)7月16日,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特警大队民警在寒亭区民主街与友谊路路口附近巡逻时查获一辆白色东南菱悦轿车,在车内查获1把三棱刀、1把长匕首、1副手铐、3把仿真手枪和1瓶钢珠。据司机介绍,仿真抢是准备用来“打鸟”的。

  7月16日下午14时许,王某某开车带朋友到寒亭某银行取钱,当行至寒亭区民主街与友谊路路口处时,恰遇寒亭特警大队巡逻民警上前盘查,民警经过仔细盘查发现车辆后座的背包里有1把三棱刀、1把长匕首、1副手铐、3把仿真手枪和1瓶钢珠。巡逻民警将王某某带到公安机关进行调查。

  据王某某交代,被查获的三棱刀、匕首、手铐、打钢珠的仿真手枪及打火柴杆的仿真手枪是2015年从互联网上购买的,打塑料弹的仿真手枪是2011年6月份从潍坊某处地摊上买的。据王某某说,买这些东西是他平时用来玩的,仿真手枪是平时用来打鸟玩的。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2条明确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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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编辑:沈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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