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7-07 08:32:00 来源:潍坊晚报 我要评论
7月6日,记者了解到,近日我市下发《关于利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结存基金开展健身活动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自今年7月1日起,凡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个人账户结存基金累计超过3000元的职工,均可使用个人账户部分结存基金在定点健身场馆支付个人健身费用。在支付健身费用时,职工医保卡不得转借他人使用。该《意见》有效期至2019年6月30日。
个人账户基金用于健身消费基金限额标准为:个人账户在3000元至6000元的,年内最高消费额度为2000元;6000元至10000元的,年内最高消费额度为4000元;10000元以上的,年内最高消费额度为6000元。
定点健身场馆的确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体育局研究制定具体标准,明确定点健身场馆应具备的条件、定点程序、监管措施、权利义务等事项,规范定点健身场馆的运作,保证专款专用。
《意见》指出,人社、财政、体育、审计部门要共同做好利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开展健身活动的管理工作。市人社部门要会同市体育局参照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办法,加强对全市定点健身场所的管理、监督和服务。市、县医保经办机构要与定点健身场所签订服务协议,实行协议管理。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的人社、财政、体育、审计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做好相关管理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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