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6-27 09:28:00 来源:潍坊晚报 我要评论
起争执心生报复
邵庄镇是青州的畜禽养殖大镇,很多农户从事生猪养殖,这也带动了当地的饲料销售市场。刘某是邵庄镇某村的村民,除了平时务农,还兼营饲料销售,附近有不少养猪户是他的熟客,邻村的傅某甲便是其中之一。但提及此人,刘某就来气,因为这人已经拖欠饲料款好几年了。
2015年年底,刘某打听到,经常从他那里购进饲料的养猪户傅某乙与傅某甲是同村,并且两人关系很好,刘某立刻想到找傅某乙帮忙要账。一天上午,刘某通过电话向傅某乙告知此事,竟被傅某乙一口回绝,刘某没想到这个老主顾这么不给面子,一时气愤,便跟他在电话里吵了起来。当天中午,刘某独自借酒消愁,直到下午酒劲仍未消,刘某还不肯罢休,又给傅某乙的妻子打电话,结果又吵了一架。
刘某愤懑难消,竟生出报复傅某乙的念头。傍晚时分,刘某花10元钱买了四瓶强效毒鼠药“一步亡”,随后骑着电动车到了傅某乙家附近。此行并非刘某“初次登门”,他也知道傅某乙家猪舍的位置。
刘某停好电动车,轻轻走近猪舍门口,稍作观察后,发现猪舍里没人,铁门也没上锁。推门走进猪舍,门口一侧的四个铁笼内,四头体型肥大的猪正在进食,刘某常年与养猪户打交道,一看便能大概判断出猪的重量,其中两头超过200斤,另外两头则超过350斤。
刘某来不及多想,便把四瓶毒鼠药分别投进了这四头猪的食槽内,随手扔掉药瓶后,便匆匆离开。刘某所投的毒鼠药无色无味,当晚,毒鼠药便发挥作用,两头体型较小的猪毒发身亡,另外两头则严重中毒,傅某乙发现后,立即联系兽医救治,但终究还是不治身亡。
后经鉴定,被毒死的四头猪价值共计11000余元。
药瓶锁定投毒者
案发后,傅某乙便报了警,但他并没怀疑到刘某,因为傅某乙怎么也想不到,刘某会因这件小事而向自己的猪舍里投毒。
民警仔细搜索现场后,发现了被丢弃的毒鼠药药瓶,而这个药瓶正是破案的关键。经过两天的调查,民警很快便找到了毒鼠药的销售者,并顺藤摸瓜将刘某抓获。为减轻罪责,刘某在侦查阶段及时充分地赔偿了傅某乙的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为泄愤报复,采用投毒方式破坏他人生产经营,造成经济损失一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应予刑罚;鉴于刘某具有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形,法院最终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以案说法
刘某行为不构成
投放危险物质罪
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犯本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破坏生产经营罪与放火罪、爆炸罪、故意损坏财物罪等罪名的竟合,即行为人虽然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但从犯罪构成的角度分析,该犯罪行为既符合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犯罪构成,也符合其他罪名的犯罪构成,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之为想象竟合犯,因其犯罪行为侵犯了数个客体,其社会危害性也自然大于单纯的一罪,故应从一重罪处罚,也就是按照数罪中刑罚最重的罪名处以刑罚。
据办案法官介绍,就本案而言,刘某的行为既符合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犯罪构成,又符合故意损坏财物罪的犯罪构成,但前者的处罚更为严厉,所以应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论处。
需要说明的是,刘某虽然实施了投放毒鼠药的行为,但此种“投毒”行为不能等同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投毒行为,因为投放危险物质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其投毒行为必须达到能够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而本案中,刘某投毒的场所——猪舍是一个封闭的个人空间,其投毒行为也只能侵害傅某乙家的财产权利,因此不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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