蛋鸡因挖掘机急刹车受惊吓死亡 司机拒不赔偿损失

2016-05-23 15:22:00    作者:单姗   来源:大众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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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挖掘机在经过乡村公路是急刹车,发出的噪音惊扰了路边鸡棚里面的蛋鸡,导致蛋鸡陆续死亡,鸡蛋产量也下降,农户厢货车司机索赔无果,无奈之下便将其告到了法院。近日,青州市人民法院判决挖掘机司机赔偿农户损失5540元。

  大众网5月23日讯(记者 单姗 通讯员 安兆宝 钟长亮)挖掘机在经过乡村公路是急刹车,发出的噪音惊扰了路边鸡棚里面的蛋鸡,导致蛋鸡陆续死亡,鸡蛋产量也下降,农户厢货车司机索赔无果,无奈之下便将其告到了法院。近日,青州市人民法院判决挖掘机司机赔偿农户损失5540元。

  挖掘机经过鸡棚 急刹车声吓到蛋鸡

  庙子镇位于青州市西南山区,良好的生态环境提供了适宜的畜禽养殖条件,山鸡蛋便是当地的特色农产品之一。蛋鸡养殖户赵某在村外建有一处鸡棚,村里修建的乡村公路与其毗邻,这在为他运输鸡蛋提供了便利的同时,也方便了过往的外来车辆,其中就有对乡村公路破坏力较大的重型车辆。

  面对日益增多的重型车辆,村支书王某因为担心压坏路面,便于2013年夏便安排人员到路上拦截。7月的一天清晨,王某在赵某的鸡棚附近“巡逻”时,看见一辆履带式挖掘机沿路驶来,便上前拦截,挖掘机司机尚某见状猛然刹车,就是这短暂刺耳的刹车停车声,让赵某的鸡棚里“炸了锅”。

  住在棚边的赵某闻声敢来,并立即进入鸡棚查看,只见棚里铁笼内的蛋鸡疯叫不止、上窜下跳,场面“甚为壮观”,过了挺长时间才安定下来,赵某仔细一看,竟有几十只蛋鸡“死于非命”。常年养殖蛋鸡的赵某知道,鸡生性胆小,一有响动便会焦躁不安,影响生理机能,甚至死亡,赵某认定这是刚才挖掘机停车的噪音所致,便当即拦住司机尚某,要求赔偿,在得到同意赔偿的答复后,才放尚某离开。

  打击陆续死亡司机拒赔 农户无奈诉至法院

  令赵某没想到的是,当天只是霉运的开始,几天之内,又有蛋鸡陆续死亡,产蛋量也出现下降。为此,赵某购买了治疗药品,并填补了部分鸡苗,至于死亡的蛋鸡,因为天气炎热不能久放,赵某便低价卖掉了。此后,赵某找尚某要求赔偿,没想到尚某却不认账了,尚某回绝说,天这么热,你怎么肯定鸡不是得病死亡的。

  多次追讨未果之后,赵某于2015年6月到青州法院庙子法庭起诉尚某,要求尚某赔偿蛋鸡因受惊吓造成的损失。考虑本案案情,庙子法庭决定启用诉前调解程序,但在历经多次调解后,双方始终未能达成一致,今年1月,本案经立案后进入诉讼程序。

  法院认定司机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其赔偿损失

  庭审中,赵某诉称,尚某驾驶挖掘机经过鸡棚时的刹车行为,产生很大响动,由此造成部分蛋鸡受噪声惊吓死亡,以及总体产蛋量的下降,要求尚某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尚某则辩称,挖掘机刹车没有造成很大响动,赵某也没有证据证明上述损失是由被告所致。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件,根据《侵权责任法》之规定,此类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举证责任倒置,即受害人只需证明污染者有污染环境的行为及损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事实,而由污染者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原告赵某已提交证据证明其遭受的相应损失,而被告尚某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刹车引发噪声的行为与原告赵某的损失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应认定赵某所受损失系尚某挖掘机的噪音所致,故尚某应对赵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尚某赔偿赵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540元。

  该案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以案说法

  噪声污染,是一种新型的环境污染,由此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称为噪声污染责任纠纷。

  噪声污染致人损害属于特殊的侵权行为,《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文明确了环境污染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其中,关于归责原则,条文中并未规定污染者承担责任必需存在故意或过失的主观过错,因此,此类纠纷应适用无过错原则,即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主观方面有无过错,都应依照法律规定承担侵权责;关于构成要件,照此条文,构成环境污染的侵权行为需要具备三个要件,即污染者存在污染行为,受害人存在人身或财产损失的后果,以及污染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其中,是否存在污染行为,要视排放污染所处的环境而定,本案中,法官之所以认定该挖掘机存在噪音污染,其原因在于鸡棚旁的乡村公路并非允许这类重车辆通过的线路,否则便会影响周边的居民休息和畜禽养殖,在村民已经组织拦截的情况下,尚某从此取道,因而认定其存在噪音污染的行为。但如果赵某将鸡棚建在高速公路等允许重型车辆行驶的路线旁边,便难以认定尚某存在噪音污染行为。需要注意的是,该条文并未明确规定污染行为的违法性问题,即构成环境污染的侵权行为,不以排污行为违反了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为前提,因为排污标准只是环保主管部门对排污行为进行行政管理的依据,而不是确定其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排污者也不能以其排污行为符合相关标准而免除民事赔偿的责任。

  关于噪音污染侵权行为的举证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由此可见,对于噪音等环境污染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法律采用了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即由污染者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以及排污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否则便要承担赔偿损失等不利于己方的法律后果。

  对于环境污染的特殊侵权行为,法律只规定了受害人对污染行为和损害事实的举证责任,这相对降低了受害人的举证责任,但受害人对于因环境污染造成的利润损失及其他预期的可得利益损失仍面临不少举证困难。法官提示,受害人在主张这些损失时,应注意及时收集和固定证据,必要时可进行损失评估或申请专家证人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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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编辑:沈广安
责任编辑:焦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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