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5-18 08:57:00 来源:潍坊晚报 我要评论
携款潜逃
儿死亡获赔百万
父亲独占玩蒸发
青年男子张某自幼随母姓,2008年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的一处煤矿从事驾驶运渣车工作。2012年底,张某在驾驶运渣车返回途中发生事故死亡。经协商,雇主同意向张某的家人一次性赔偿因张某死亡造成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00万元。不久后,雇主将赔偿款汇入了张某母亲的银行账户。
按理说,这笔赔偿款死者家属“人人有份”。不料张某的父亲魏某竟将赔偿款取出据为己有,拒不分给儿媳岳某和小孙子张某甲。岳某几次索要,均遭拒绝。
2014年4月份,岳某向青州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魏某向其给付应得部分的赔偿款。庭审过程中,魏某称处理丧葬和善后事宜及清偿张某生前债务后,赔偿款仅剩14万余元,且其已向岳某母子支付生活费8万余元,但魏某不能证实上述说法。
当年7月份,法院判决魏某向岳某支付其应得赔偿款近19万元,向张某甲支付其应得赔偿款43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岳某要求魏某履行,但魏某迟迟不肯履行判决。不久,岳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青州市人民法院立案后,随即向魏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魏某极不配合,先是拒绝和虚假报告财产状况,后来竟销声匿迹了。执行法官多方查找,魏某却如同人间蒸发,始终不见踪迹。
触犯刑法
被抓仍一毛不拔
获刑两年六个月
转眼过了一年,魏某毫无消息,岳某分文未得。魏某到底去了哪里?执行法官猜想,魏某很有可能已“远走他乡”,躲了起来。循着这一思路,执行法官要求岳某及其家人尽可能地提供线索。后来,岳某打听到魏某有朋友在山西省五台县的一处煤矿工作,只知道煤矿位于山区,不知道具体位置。
青州市人民法院相关领导经综合考虑,将查找魏某的任务交给了法警大队。周爱华队长立即带领四名法警奔赴山西省五台县。在茫茫大山中寻人,无异于大海捞针,由于没有其他线索,法警们只能在大山深处逐一排查。功夫不负有心人,法警们奔走三天,终于在一处煤矿的生活区找到了魏某,将其带回青州,但此时的魏某仍“一毛不拔”,拒不交代钱款下落。
因魏某逃避执行情节严重,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同年5月份,魏某被刑事拘留,并于7月被批准逮捕。案件侦查终结后,检察机关于当年10月份向青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魏某对支付赔偿款的民事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应予刑罚;魏某归案后能如实供罪,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魏某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可从重处罚,最终判处魏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法官说法
死者所有近亲属
合理分配赔偿款
办案法官告诉记者,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本案民事部分所涉及的雇主支付的赔偿款,并非工伤赔偿或交通事故赔偿,而是基于雇佣关系产生的赔偿责任,按照现行法律法规,雇佣关系的赔偿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的标准。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获得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和死亡补助金等赔偿,而这些赔偿款应在死者近亲属中合理分配。本案中,雇主所支付的赔偿款系对死者近亲属的共同赔偿,魏某一人独占显然侵犯了其他近亲属的财产权益。至于魏某在民事诉讼中所主张的张某生前债务的问题,即便属实,也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因而不能合并审理。
本案刑事部分所涉及的刑事问题,即魏某拒不执行判决行为的刑事责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规定,此类犯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魏某有能力执行而采取拒绝和虚假报告其财产状况、逃避执行等行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情节严重,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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