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5-10 09:29:00 来源:潍坊晚报 我要评论
注册资本
放宽登记条件
《意见》指出,将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除国务院规定的27个行业暂时继续实行实缴制外,其他所有行业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出资总额或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除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外,公司设立登记或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同时,进一步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
住所登记
实行申报制度
《意见》决定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按照规定要求于每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未按规定期限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企业,工商部门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在规定的3年内完成整改的,可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超过3年未整改的,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黑名单”)。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
对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进行改革,实行住所(经营场所)申报制,由申请人申报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登记机关只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再审查其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申请人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允许“一照多址”和“一址多照”。进一步明确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和提交合法使用证明等登记条件。
审批许可
实行“先照后证”
实行“先照后证”制度,实施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相对分离。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许可事项外,市场主体直接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不须审批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对从事须经审批许可方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凭相关材料向审批部门申请并取得批准文件、证件后开展经营;对应当取得工商登记前置审批许可而暂未取得的生产类项目,工商部门可以根据企业申请实行“筹建”登记制度,核发经营范围为“某某项目的筹建或某某项目的投资、建设、管理”的营业执照,有效期为1年。
企业名称只要不与他人在先权利发生冲突、不涉及法律法规禁用条款,均允许使用。允许企业根据经营范围自主选择名称的行业表述。取消企业设立后一年内不得变更企业名称的限制。探索试行高新开发区、滨海开发区行使冠“潍坊”行政区划企业名称核准权。
信用惩戒
落实“黑名单”
开辟网上登记服务大厅,大力推进以电子营业执照为支撑的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公示、网上发照等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方式。同时,实行“证照联办”便利化改革,探索建立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证照联办”制度。在各级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综合受理窗口,实行预登记制度,相关部门同步审批。
对不按规定期限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及存在其他经营异常行为的企业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对被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且情节严重的,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情形的企业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被列入“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及负有个人责任的投资人、负责人、董事、监事等依法纳入信用监管体系,落实“严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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