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奎文法院审理三起污染环境案件 被告人均被判刑

2016-05-08 09:48:00    作者:陈怀禹   来源:潍坊晚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电镀废水 判刑 被告人 案件 电抛光
[提要]5月5日,记者从奎文区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对三起污染环境案件进行了集中宣判,三起案件的被告人均被判刑。目前,被告人魏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奎文法院集中审理三起污染环境案件

  爷俩偷排污 双双被判刑

  5月5日,记者从奎文区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对三起污染环境案件进行了集中宣判,三起案件的被告人均被判刑。

  排放电镀废水150吨

  今年41岁的都某,2014年4月至2015年9月期间,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在奎文区田家村工业园非法经营电镀加工点,雇用他人进行重金属电镀加工,将电镀过程中产生的含有废酸、重金属的电镀废水,未经污染防治处理即直接通过暗管排入电镀加工点附近的下水道内,造成环境污染。

  据都某供述,他排放电镀废水共150吨,非法盈利十万元左右。都某犯污染环境罪,被奎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款二万元。

  工业废水直接排放

  今年33岁的魏某,2014年4月至2015年9月期间,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在奎文区宝通东街铁路桥东侧租赁厂房非法经营电镀加工,雇用他人对金属部件进行电抛光、电镀加工,将产生的含有废酸、重金属的废水,未经任何污染防治处理即直接排放到加工点的渗坑内,造成环境污染。

  据了解,为掩盖违法行为,魏某对外声称,该厂是用来给放风筝线拐子除锈。目前,被告人魏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父子二人双双获刑

  2010年10月,闫某某、闫某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在奎文区乐川街与四平路交叉口北侧经营电镀厂,并雇用李某等人在该厂工作,利用盐酸、清水对他人送来的金属进行电镀镍和铬,并将电镀完成后产生的废酸、废水未经处理直接偷排在渗坑内,造成环境污染。

  据了解,闫某某和闫某是父子关系。据闫某交代,因买不起废水处理设备,就与父亲在厂内车间西墙地面下安装了一条暗管,通向墙外面专门挖的渗坑,用于存放未经处理的废酸和电镀后的废水。

  目前,闫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闫某某和李某也因污染环境罪分别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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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编辑:沈广安
责任编辑:王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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