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儿子无证还借车给他 父亲承担相应赔偿

2016-04-21 08:37:00    作者:陈怀禹   来源:潍坊晚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赔偿责任 借车 王某 无证驾驶 小王
[提要]寒亭区的王某将车借给儿子小王和其朋友徐某使用,后小王驾车发生事故并造成徐某10级伤残,花费10余万元。寒亭法院审理认为,小王驾驶机动车与绿化树相撞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致徐某受伤,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明知儿子无证还借车给他,父亲承担相应赔偿

  寒亭区的王某将车借给儿子小王和其朋友徐某使用,后小王驾车发生事故并造成徐某10级伤残,花费10余万元。小王因醉驾、无证驾驶,承担事故全责。但因小王无力承担,徐某向寒亭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承担相应责任。4月20日,记者从寒亭法院获悉,因王某知道小王无证还将车借给他,王某亦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寒亭区高里街道的王某有一辆家用小型轿车,其子小王24岁,虽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但平常也会开着父亲的轿车出门办事。2013年10月18日,小王和朋友徐某想出去玩,便由小王借出父亲的轿车,路上两人轮流开车。当晚,几个朋友相聚吃烧烤,期间大家都喝了酒,小王明知要开车回家,碍于情面也喝了酒。当晚11时许,小王驾车载着徐某回家,行驶至309国道某处时,与绿化树木相撞,致使自己和徐某受伤。

  经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寒亭大队认定:小王负事故全部责任。小王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徐某构成10级伤残,花费10余万元,但小王无力承担。于是徐某向寒亭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承担相应责任。

  寒亭法院审理认为,小王驾驶机动车与绿化树相撞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致徐某受伤,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但徐某乘坐小王的机动车,是因二人共同游玩,回来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小王并未从中获得收益,应减轻赔偿责任。同时,徐某明知被告醉酒仍乘坐,其对损害发生也有过错,应再次减轻小王的赔偿责任。小王无驾驶证驾驶肇事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该车辆所有人和管理人王某亦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综合考虑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经过及二被告之间的关系,小王承担50%的赔偿责任,王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

  办案法官称,《侵权责任法》规定,租赁、借用等情形下,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肇事车车主为小王之父王某,明知其子没有驾驶证,却疏忽管理,应结合本案实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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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编辑:沈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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