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运车不再强制"二护" 下月起周期自行确定

2016-02-23 09:10:00    作者:   来源:潍坊晚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新规定 营运车辆 二级维护 二护 机动车维修
[提要]按照新规定,具备二级维护资质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可对自有车辆进行二级维护作业,保证投入运营的车辆符合技术条件要求,无需进行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验。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具备车辆二级维护作业能力的,可以委托二类以上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进行作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完成作业后,应当向委托方出具车辆二级维护出厂合格证。

  下月起由经营者自行确定维护周期做好维护记录

  2月22日,记者从市运管处获悉,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保障运输安全,交通运输部对原有的《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重新颁布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下称“新规定”),自今年3月1日起实施。新规定对运输车辆维护和检测制度等作出重大调整,不再强制营运车辆进行二级维护和检测。

  “二护”未取消

  周期自行确定

  市运管处安全技术科科长吕传章介绍,按现行规定,营运车辆必须每四个月进行一次“二护”,也就是二级维护,而新规定则将车辆技术管理由“强制维护”修改为“周期维护”。

  吕传章表示,新规定颁布后,他们接到了很多咨询电话。不少车主询问,按照新办法,“二护”是不是取消了?“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吕传章说,此前我市按照“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确定维护周期”执行,下月起由经营者依据有关技术标准,结合车辆类别、车辆运行状况、行驶里程、道路条件、使用年限等因素,自行确定维护周期,自觉组织实施维护,并做好维护记录。

  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道路运输维护周期基本是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确定,经营者的自主管理权力受到限制。本次修订后,交通运输部简政放权,改为由经营者依据相关技术文件和因素,自行确定车辆维护周期,最大限度地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将车辆技术状况保持良好的责任落到实处,并进一步明确了道路运输经营者对车辆技术管理负主体责任。

  按照新规定,具备二级维护资质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可对自有车辆进行二级维护作业,保证投入运营的车辆符合技术条件要求,无需进行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验。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具备车辆二级维护作业能力的,可以委托二类以上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进行作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完成作业后,应当向委托方出具车辆二级维护出厂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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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编辑:沈广安
责任编辑:焦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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