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2-24 09:35:00 来源:潍坊晚报 我要评论
我市出台自主创业人才“购房券”发放管理实施细则
首份面额15万元“购房券”发放
12月23日,记者从市委组织部了解到,为妥善解决人才住房问题,进一步优化人才服务保障,加快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动局面,我市制定出台《潍坊市自主创业人才“购房券”发放管理实施细则》,来潍自主创业人才,可申请发放10万—50万元“购房券”,用于购买自有住房。首份面额15万元的“购房券”已发放到位,潍坊市华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创业人才王春林成首位享受“购房券”政策的创业人才。
同时符合五个条件
对带着技术、项目、资金在潍坊市行政区划内自主创业的各类人才,同时符合五个条件的可发放“购房券”:所创办企业工商注册成立日期为2012年9月10日后,本人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董事长、总经理,1家企业仅限1人;创办企业属于创新型、成长性企业,认定条件是企业以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为核心,整体技术水平处于同行业先进地位,创办企业发展方向符合我市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发展要求,非传统低效和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项目;创办企业自工商注册成立日期起,三年内实际建设投资额达500万元以上或累计缴税30万元以上;本人在潍坊市行政区划内首次购买自有住房且购房时间在2015年9月10日后;购房时间一般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时间为准,购买预售商品房的,以与开发商签约备案时间为准。本人及创办企业遵纪守法,无不良记录。
每人最高50万元
《细则》中对发放标准与时限作了明确规定,所创办企业自工商注册成立日期起,三年内实际建设投资额达到500万元或者累计缴纳税金达到30万元的,发放10万元“购房券”;超出以上额度的,实际建设投资额每增加500万元或者累计缴税每增加30万元,增发5万元“购房券”。每人最高发放50万元。
实际建设投资额以项目现场实物量为主要认定标准,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到场实际安装设备器具投资,土地、厂房租赁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如土地出让金、建设管理费、可行性研究费、勘察设计费、环境影响评价费、建设期利息、建设期税金等,不计入其中。实际缴纳税金以潍坊市域内税收完税凭证为准。
据了解,“购房券”自发放之日起,三年内使用有效。
实行实名制管理
符合发放条件的自主创业人才可向企业住所所在县市区、市属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的人才服务窗口提交“购房券”申请表。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地核查认定。市人才服务中心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核。复核无误的,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市人才服务窗口将“购房券”发放给受理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人才服务窗口,由其通知申请人凭身份证或护照领取“购房券”。
“购房券”持有人购房后,可到申领“购房券”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人才服务窗口兑现。“购房券”每张面值5万元,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统一印制并编号,实名制管理,只限本人使用,不得出借、转让。夫妻双方均符合“购房券”发放条件的,“购房券”可累加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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