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0-11 10:42:00 来源:潍坊晚报 我要评论
10月10日,市物价局正式下发《关于调整潍坊市城区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通知自2015年11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8年11月14日。
潍坊市城区供热(蒸汽)价格分为居民生活采暖用热(蒸汽)和非居民用热(蒸汽)两类。其中,居民生活采暖用热(蒸汽)继续实行政府定价,出厂价格保持现行价格131元/吨不变,终端销售价格由168元/吨调整为158元/吨,居民生活采暖用热终端按房产证建筑面积计,由25.6元/平方米调整为23元/平方米。城区集中供热范围内的低保户家庭采暖用热按房产证建筑面积计,由21.6元/平方米调整为19元/平方米,差价部分由同级财政承担解决。
非居民用热(蒸汽)实行政府指导价。供需双方在中准价上下10%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销售价格,非居民用蒸汽中准出厂价格(含税)由168元/吨调整为156元/吨,终端中准销售价格(含税)由210元/吨调整为187元/吨,终端中准销售价格(含税)按房产证建筑面积计,由31.2元/平方米调整为28.3元/平方米。协商确定的销售价格报市物价局备案后执行。
按有关规定,对学校(含幼儿园)教学设施和学生生活服务设施、社会福利机构、城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等用热,执行居民用热价格。 (记者 齐英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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