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9-10 09:30:00 来源:潍坊晚报 我要评论
青州的刘某上班时,被老板唐某养的藏獒咬伤,后因赔偿事宜将唐某诉至法院。9月9日,记者从青州市人民法院获悉,法院判决唐某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并赔偿刘某相关费用3000元。
今年3月9日清晨,刘某到青州郊区的工厂上班时大门紧闭,唐某开门时一条黄色藏獒突然窜出直扑刘某,刘某右腿被咬伤。唐某先后3次陪刘某注射狂犬疫苗并支付费用,还给了刘某1000元现金。但由于伤情较重,刘某住了院。出院后因赔偿事宜商量未果,刘某将唐某诉至青州市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唐某所养藏獒将刘某咬伤,构成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特殊侵权行为,而刘某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主观过错,故唐某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藏獒属于烈性犬,饲养藏獒行为本身便具有较大危险性,唐某即使尽到充分的提醒义务,也不能作为免除赔偿责任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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