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8-20 20:26:00 来源:大众网 我要评论
大众网8月20日讯(记者 单姗 通讯员 安兆宝 郑学军)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但有人动起了歪脑筋。司玉强、刘学东本想“空手套白狼”,以伪造的车辆登记证书作为抵押骗取借款,却最终形迹败露,双双获刑。
为骗取10万元 伪造车辆登记
很早以前,司玉强、刘学东二人便合伙做买卖,后由于经营不善,导致债务缠身,还借了不少高利贷,债主登门讨债成了家常便饭,二人成了难兄难弟。2011年冬,司玉强的日子很不好过,门槛都快被债主踏破了。一天,刘学东找上门来,说着急用钱,但司玉强的境况并不比他好,两人便商议向他人借款以作救急。
刘学东找到以前曾借款给他的李洋,打算借款10万元,李洋同意借款,但要求提供财产担保。为了骗得借款,司玉强和刘学东想出以伪造的车辆登记证书骗取抵押借款的办法,但计划实施尚有欠缺:登记证书可以造假,车辆却没法造假,总不能凭一张嘴就让人相信他们有车吧?
人被逼急了,什么办法都想得出。司玉强从朋友那里借来一辆帕萨特轿车,把车牌号提供给刘学东,刘学东通过街上的小广告找到一个专做假证的人,花了四百元,用该车的车牌号伪造了一本车辆登记证书。
本想放高利贷 不想美梦成泡影
刘学东所说的李洋是一家公司的销售经理,自己平时也兼营民间借贷。假证做好之后,刘学东便联系李洋,李洋提出要看看车,司玉强、刘学东便驱车赶到约定地点,李洋看过车后,终于同意借款。
没过几天,两人来到李洋的办公室签订抵押借款协议,司玉强以个人名义向李洋借款,并以伪造的车辆登记证书作为抵押凭证交给李洋。双方约定,司玉强由刘学东作保向李洋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个月,但李洋按照月息11分扣留了利息,所以实际的借款数额只有8万9千元。对于这些他俩都不在乎,反正也还不了,反倒是李洋放高利贷的美梦化成了泡影。
12月中旬,司玉强收到李洋通过银行汇来的8万9千元借款,取钱之后,司玉强将其中2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将6万元交给刘学东使用,剩余的9千元则被自己挥霍了。
涉案二人相继落网被判刑
借款到期后,不见了司玉强、刘学东的踪迹,李洋多次电话联系,也始终找不到这两人,他觉得事有蹊跷便到车管所进行查询,结果发现抵押车辆的车主根本不是司玉强,司玉强提供的车辆登记证书也是伪造的。
2012年初,发觉受骗的李洋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先后将司玉强、刘学东抓获归案,并将大部分赃款追回。审讯过程中,二人对其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法院经审理认为,司玉强、刘学东二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假的产权证明作为担保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鉴于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被追回,法院最终判决刘学东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判决司玉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40000元。(本案当事人均为化名)
以案说法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该罪与诈骗罪之间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两者之间的最大区别在于是否利用合同手段实施诈骗行为。
有观点认为,本案两名被告人之所以能顺利实施诈骗行为,主要是因为雇人伪造了虚假的车辆登记证书,故应以诈骗罪论处;但实际上,提供产权证明属于履行抵押借款合同的一部分,而雇人伪造证书则是为欺骗他人签订合同并提供借款所做的准备行为,即雇人伪造和提供虚假的车辆登记证书都属于合同诈骗行为的组成部分,且诈骗行为最终也要通过合同手段来完成,因此,本案两名被告的犯罪行为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获取不义之财,终将付出代价。法官提示,为人应以诚信为本,切莫因贪图短利而害人害己;同时,订立担保合同时,权利人应及时核实担保财产的真实性,以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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