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男子借口公司周转诈骗255万元 判有期徒刑十年

2015-08-18 08:47:00    作者:陈怀禹   来源:潍坊晚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赵某 有期徒刑 诈骗罪 周转资金 借款
[提要]安丘的赵某曾经营一家食品有限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公司一直以“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维持着。约定还款日期到了以后,张先生等人多次催促赵某还款,赵某以种种理由推脱,“其实,借款之前赵某已无力偿还。

  安丘的赵某曾经营一家食品有限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公司一直以“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维持着。后来,赵某因债台高筑,在明知自己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以厂子需要周转资金为由,多次以借款名义骗取张先生等人255万余元,后潜逃外地。8月17日,记者从潍城区人民法院获悉,赵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赵某今年40岁,2008年,他成立了属于自己的食品有限公司,但因经营不善,自2009年9月起,赵某的公司便外债累累。

  随着时间的推移,大量的外债,已经让赵某无力经营。2010年至2011年期间,赵某以公司需要周转资金为由,以借款的名义,骗取张先生等人钱财。

  约定还款日期到了以后,张先生等人多次催促赵某还款,赵某以种种理由推脱,“其实,借款之前赵某已无力偿还。”办案法官介绍。后来,赵某为躲债潜逃外地,玩起了失踪。张先生等人发现时已经无法联系上赵某,便立刻向公安机关报案。

  赵某落网以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赵某在明知自己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以公司需要周转资金为由,多次以借款名义骗取张先生等两人255万余元,用于归还公司之前的借款和利息等。

  潍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诈骗罪,应予刑罚。决定判处赵某有期徒刑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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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编辑:沈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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