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一市民买卖24只鹰 被判10年刑并处罚金2万元

2015-08-12 09:33:00    作者:陈怀禹   来源:潍坊晚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刘某 王某 并处罚金 雕鸮 有期徒刑
[提要]老家烟台蓬莱的刘某平日在集市上卖渔网,认识了爱好玩鹰的王某后,便帮王某在集市上买鹰,半个月的时间收了20多只鹰。后来,刘某将24只鹰装箱,并以捎点货的借口委托由蓬莱至潍坊方向的客车进行运输,准备发到王某要求的地点。

  老家烟台蓬莱的刘某平日在集市上卖渔网,认识了爱好玩鹰的王某后,便帮王某在集市上买鹰,半个月的时间收了20多只鹰。刘某将24只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装箱,按照王某要求的地址发货后,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查获。8月11日,记者了解到,刘某被判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万元。

  刘某今年48岁,平日靠在集市卖渔网为生,一次偶然的机会在集市上认识了喜欢玩鹰的王某。刘某看到王某买了两只鹰,便对王某说自己能买到更好的鹰。说完,王某掏出了1000元让刘某帮自己买鹰。

  拿到钱后,刘某只要逢赶大集,总能收购到好一点的鹰,然后买回家养着,半个月的时间,他就收了20多只鹰。他把这个消息告诉王某后,王某又给他了2000多元。

  后来,刘某将24只鹰装箱,并以捎点货的借口委托由蓬莱至潍坊方向的客车进行运输,准备发到王某要求的地点。在运输途中,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当场查获。

  案发后,警方查获的24只鹰已全部交至潍坊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站,其中,雕鸮(xiāo)2只、苍鹰5只、松雀鹰7只、雀鹰2只、毛脚鵟(kuáng)4只、普通鵟4只,后经该站鉴定价值共计76152元。

  经寒亭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非法出售24只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情节特别严重,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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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编辑:沈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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