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8-11 09:07:00 来源:潍坊晚报 我要评论
我市今年在15个县市区(开发区)开展空气质量生态补偿
8月10日,记者从市环保局了解到,我市出台了《潍坊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方案》。自今年开始,在15个县市区(开发区)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工作(经济开发区纳入寒亭区统一考核)。
方案要求,以各县市区(开发区)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年均浓度为考核指标,建立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机制。
市政府设立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下称“补偿资金”)用于对各县市区(开发区)环境空气质量进行生态补偿,实行市、县区分级筹集。“省级生态补偿按季度确定,我市则根据年度统计结果确定。根据各县市区(开发区)四项污染物考核情况计算生态补偿金,年末合并拨付缴纳。”市环保局工作人员说。
各县市区(开发区)四项污染物年度目标值根据省政府目标要求,结合各县市区(开发区)实际情况确定,每年年初下达。考核数据采用潍坊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提供的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
按“目标补偿+改善补偿”对各县市区(开发区)考核并计算补偿资金。目标补偿标准为:辖区PM2.5、PM10、SO2、NO2四项污染物中每有一项污染物年均浓度达到年度目标值的,市级财政拨付县级财政20万元补偿资金;反之,县级财政向市级财政缴纳20万元补偿资金。
改善补偿资金按相关公式计算得出,每同比改善1微克/立方米,市级财政向县级财政拨付2万元;反之,每同比恶化1微克/立方米,县级财政向市级财政缴纳2万元。
《方案》要求,有关县市区(开发区)向市级上交的资金纳入市级生态补偿资金,用于补偿空气质量改善的县市区(开发区),并统筹用于行政区域内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项目。各县市区(开发区)应当制定资金使用方案,报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备案。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要将本年度补偿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资金的有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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