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6-10 17:19:00 来源:大众网 我要评论
大众网6月10日讯(记者 单姗 通讯员 杨开顺)今年26岁的于某自小家境优越,沉迷网络后日渐感觉手头拮据,便约了两名网友抢银行。在银行抢得15万元现金以后,迅速逃往外地。公安机关分别在北京、厦门、临朐将三人抓获归案。近日,临朐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其他两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手头拮据心生邪念 计划银行抢劫
26岁的于某,从小家境优裕,加之父母对他的宠爱,逐渐养成了花钱大手大脚的习惯,因其沉湎于网络游戏,常常感觉手头比较拮据。2014年底,囊中羞涩的于某想通过门路快速的弄点钱花,竟然萌生了“抢银行”的念头。
从小在某乡镇供销社家属院长大的于某,自然对现在已变为农村信用社的“老家”的建筑构造、周围环境等情况相当熟悉,认为抢点钱根本就是易如反掌。为此,于某通过网络联系到了网友福建人叶某和湖北人曹某,准备一起“干点事情”。叶某先到临朐见到于某,于某告诉叶某自己准备去一偏远乡镇抢劫供销社,弄点钱一起花。同样沉迷于网络的叶某,手头也比较拮据,于是二人一拍即合,后曹某也赶到临朐与二人会合。三人将抢劫的事进行了预谋,于某还专门从网上购买了手铐、电警棍等器材用于实施犯罪。
装备齐全计划周密 自以为是机关算尽
案发当日,于某与叶某、曹某三人携带匕首、手铐、绳索、胶带及伪装用的破旧衣服,驾车到了离案发现场10余里的一处僻静的山间平地,将驾乘车辆隐藏好,换上事先准备好的破旧工作服,并到附近小卖部购买劳保手套多副,伪装成农民工模样。随后,三人步行到山下马路边乘坐公共汽车到了案发地。
熟悉案发当地情形的于某早已算计好,当日正好是乡镇大集,快到过年赶集的人多,不易引起注意,也便于作案后逃匿。三人到了镇上,于某带叶某、曹某径直到了该镇的农村商业银行。而到达作案地点后,叶某、曹某方才明白于某带他们要抢的不是供销社而是信用社,虽然害怕,可是两人觉得已经万事俱备,不甘心就此作罢,于是决定按计划行事。
从小在此长大的于某,对信用社的构造了然于胸。于某知道,径直到银行营业室抢钱是难以得手的,因为营业室业务繁忙,人员往来较多,而且安保措施也比较严。于某同时知道,银行的二楼是主任办公室和会议室,平时业务人员主要都在一楼的营业室,尤其是大集的时候,二楼基本上就主任一人在办公室。于是,于某带领二人从通往银行后院的门口进入,径直进入二楼主任办公室,三人用刀逼住主任曾某,并让曾某电话询问营业室主任董某营业室现有现金数额。
得知营业室还有现金50万左右后,于某知道按照银行的规定,营业室现金不得随意离开前台,于是于某为银行主任想了一个理由,让其告知营业室,“镇财政所有个专项补贴发放,需要现金拍照”,让营业室拿45万现金到主任办公室。接到主任指示后的营业室主任,把电话中45万错听成了15万的现金拿往主任办公室。一进主任办公室,三人即用暴力将营业室主任控制。后三人用手铐将主任及营业室主任拷住,用胶带将二人口和眼睛封住,并用绳索将二人捆绑,后携带现金离去。
临走时,三人又将一部佳能相机、苹果手机以及一把汽车遥控钥匙带走。下楼后,于某用汽车遥控钥匙打开停在后院的车辆,三人驾车逃至先行停车的地方,将所劫汽车抛置一旁,驾车潜逃。
隐匿证据分赃跑路 落入法网终获刑罚
在于某的车上,三人才发现抢劫的现金为15万,而不是45万。三人将现金均分之后,将作案用的匕首、衣物分别予以抛弃或埋藏,后于某联系一出租车连夜将叶某、曹某送至青岛,后叶某随曹某逃至北京,曹某在北京隐匿,叶某在北京短暂停留后,逃往福建厦门隐匿。此案在当地引起较大影响。公安机关经过缜密侦查,分别在北京、厦门、临朐将三被告人一举抓获归案。
三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抢劫金融机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对三被告人均应予刑罚。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抢劫银行或抢劫数额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犯抢劫罪,判处于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判处叶某、曹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对三被告人并处适当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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