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5-19 16:17:00 来源:大众网 我要评论
大众网5月19日讯(记者 单姗)2014年10月17日,潍城警方联合环保部门在潍城区姚家村工业园内一工厂发现,工人们正在使用盐酸、工业火碱等化工原料对金属零部件进行清洗、法兰,并将处理后的废腐蚀液和残渣不经处理随意排放倾倒,民警随即将该工厂负责人高某控制。近日,高某因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成为了潍城区首例因污染环境罪被判刑的犯罪嫌疑人。
2014年10月17日,接到群众举报,潍城区公安分局食药环侦大队的民警联合潍城区环境保护分局的工作人员,来到了姚家村工业园内的某机械厂进行检查。在工厂内,工人用盐酸对金属配件进行除锈后,就将废弃的液体倾倒在一直径约40厘米,深约40厘米的坑内,之后再将坑内的液体用水泵抽到厂房后面排放,车间内无排水设施。民警了解得知,这家企业并没有取得环评手续,2013年还因从事法兰生产加工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被环保部门行政处罚过,并要求其限期整改。
在对现场废液检测后发现,其PH值大约13,属于强碱性,金属和塑料表面酸(碱)洗、除油、除锈、洗涤工艺产生的废腐蚀液、洗涤液和污泥都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而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酸、含碱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对土质污染非常严重。民警将该企业的负责人高某依法传唤到了公安机关,并因涉嫌污染环境罪将其刑事拘留。
经查,自2014年3月以来,高谋便使用盐酸、工业火碱等化学原料,对金属配件进行盐酸清洗、法兰,并利用渗坑排放等方式处理废腐蚀液、残渣等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
2015年2月6日,潍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高某犯污染环境罪,向潍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近日,潍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认为高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符合污染环境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高某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据了解,该案是潍城区首例因污染环境被判刑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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