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公积金支付房租有了新标准 每年可提取一次

2015-05-05 09:15:00    作者:齐英华   来源:潍坊晚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公积金制度 租住 提取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商品住房
[提要]据了解,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潍坊市无自有住房,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用于自住的或租住商品住房用于自住的,符合这两种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每年提取一次,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职工及其配偶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实际支付的租金。

  不管是租住公租房还是商品房,每年可提取一次

   5月4日,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为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机制,提高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有效性和公平性,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发展,5月1日起,我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有了新标准。

  据了解,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潍坊市无自有住房,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用于自住的或租住商品住房用于自住的,符合这两种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每年提取一次,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职工及其配偶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实际支付的租金。

  租住商品住房的,每年提取一次,如提供住建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及完税发票可以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职工及其配偶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实际支付的租金;如不能提供的,每年职工及其配偶租房提取总额不得超过8000元。

  据介绍,租住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本人及配偶名下无自住住房的证明;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提取本人及配偶双方住房公积金的,另需提供配偶的身份证原件、结婚证或户口本原件;无自住住房,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无自住住房,租住商品住房的,如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的,应提供住建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及完税发票;如按每年租房提取总额不超过8000元提取的,仅提供前面两项规定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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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编辑:沈广安
责任编辑:焦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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