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出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管理办法 明确补贴标准

2015-04-29 09:25:00    作者:韩镇 张身率   来源:潍坊晚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新能源汽车 办法 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汽车生产 补贴标准
[提要]4月28日,记者采访了解到,经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潍坊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2015年3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4月28日,记者采访了解到,经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潍坊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2015年3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根据《办法》,购车补助受益对象为本市消费者,2014年至2015年购车补助标准为:市级补助标准原则上在不高于汽车生产基地所在地区财政补助标准的前提下,补助总额不超过车辆核定销售价格的最高比例(公交车、出租车、纯电动专用车60%,其他客车50%、乘用车50%)。

  新能源汽车质保不低于3年或10万公里

  为落实国家、省、市等文件精神,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加快充换电设施建设,扩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和应用,我市于近日出台了《潍坊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管理办法(试行)》。

  新能源汽车是指纳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充换电设施是指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及有关规定的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充换电站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新能源汽车整车和动力电池等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应具备一定的产能规模和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对所销售新能源汽车提供不低于3年或10万公里以上(以先达到者为准)的质量保证,对动力电池等关键零部件提供不低于5年或10万公里以上(以先达到者为准)的质量保证。

  《办法》规定,新能源汽车购车补助受益对象为本市消费者,包括身份证住址为本市的个人;组织机构代码住址为本市的单位;本市的驻军单位及人员。已确认的汽车生产销售企业按照扣减补助后的价格销售已确认的新能源汽车,在车辆完成本市注册登记后,汽车生产销售企业据实申请补助资金。享受补助的新能源汽车3年内不得转移登记到本市以外。

  补助对象为本市消费者,骗取补助将追责

  2014年至2015年购车补助标准,市级补助标准原则上在不高于汽车生产基地所在地区财政补助标准的前提下,按照国家和市1:1的比例实施,并且补助总额(国家、省、市补助之和)不超过车辆核定销售价格的最高比例(公交车、出租车、纯电动专用车60%,其他客车50%、乘用车50%)。中心城区补助资金由市、区(含市属开发区)各承担50%,县级补助资金由县级财政自行筹集。对各县(市)超额完成推广应用任务的部分,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50%。

  新能源汽车生产销售企业、本市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新能源汽车产品、充换电设施产品均须经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方能纳入政策享受范围。2014年至2015年对充换电建设运营企业建设的公共直流充换电设施,按照核定充换电设备总额的30%给予财政补助。

  根据《办法》规定,凡申报材料与事实不符、性能指标未达到要求、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补助资金的,取消该企业和该消费者补助资格,财政部门追回补助资金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我市市面多数新能源汽车未纳入补贴目录

  28日,记者登录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查询到,截至4月中旬,《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第1-68批)中,山东省只有山东沂星电动汽车有限公司(电动客车)、山东唐骏欧铃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纯电动载货汽车)、山东凯马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纯电动厢式运输车)、山东昊宇车辆有限公司(电动厢货、扫路车等)、烟台舒驰客车有限责任公司(电动客车)、烟台海德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纯电动扫路车)、青岛中集环境保护设备有限公司(纯电动密闭式桶装垃圾车)7家企业位列《目录》之列(具体以国家公布为准)。而在我市常见的泰汽、比德文等品牌电动车并不在《目录》之列。 记者 韩镇 张身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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