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男子私宰病死牛售往青岛获利15余万元 获刑四年

2015-04-14 10:52:00    作者:陈怀禹   来源:潍坊晚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李某 病死 牛牛 获刑 获利
[提要]家住潍坊峡山区的李某在家私设屠宰场,收购到病死牛后,将屠宰好的病死牛牛白条运输到青岛,销售给罗某、管某等四人,共计销售病死牛牛白条15625斤,销售所得为15余万元。法院同时还查明,李某还向在青岛批发市场卖牛肉的杨某、刘某销售过病死牛的牛白条。

  峡山区李某将15625斤病死牛牛白条销往青岛,获利15余万元

  家住潍坊峡山区的李某在家私设屠宰场,收购到病死牛后,将屠宰好的病死牛牛白条运输到青岛,销售给罗某、管某等四人,共计销售病死牛牛白条15625斤,销售所得为15余万元。4月13日,记者从坊子区人民法院获悉,被告人李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1万元。其他六名被告人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判八个月到一年四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24000元到130000元的不等罚金。

  买卖账本牵出病死牛犯罪嫌疑人

  2014年1月,峡山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得到线索,家住峡山区太保庄街道的李某在家私设屠宰场,不但对牛肉注水,而且还收病死牛。可当民警去查获时,李某已经逃跑。

  民警在李某家里发现一些给牛注水的管子、水泵等工具,还发现一些牛白条(所谓的牛白条就是一头牛去了皮、牛头及内脏剩下的部位)。更为关键的是,民警还发现了李某牛白条买卖的账本。通过账本,民警得知李某的牛白条主要销往青岛的批发市场,向他供货的主要是家住诸城的牛贩子郑某和家住安丘的周某。随后,民警通过多方侦查,在峡山区将李某抓获,又将在青岛批发市场卖牛肉的罗某、管某等四人和牛贩子郑某、周某抓获,七名涉案人员全部落网。

  经查,今年48岁的李某从2010年开始就在家里开办屠宰场,开始他干的是正经买卖,主要收购健康的好牛。后来李某在集市上卖牛肉时听一些牛贩子说,在牛身上注水或收一些病死牛卖利润非常大,而且一般人也看不出来。于是,李某便购买病牛或死牛,并对牛进行注水销售。

  从牛贩子那里收购病牛进行销售

  李某交代,因他与在青岛批发市场卖牛肉的罗某、管某等四人是老乡,就借助这个便利条件,向他们输送牛肉。之后,李某又认识了家住诸城的牛贩子郑某。郑某得知李某牛的需求量比较大,还专门买了一辆轻卡车,经常将收购的牛拉到李某的屠宰场进行屠宰销售。

  法院查明,2013年3月至5月期间,郑某将自己收购及养殖的10头病死牛销售给李某,销售所得20000元。据郑某交代,他共销售给李某50头牛,其中病死牛10头,生病的活牛20头,好牛20头。“10头死牛中有9头是生病死的,我看着那些牛病得快不行了就赶紧送到李某那里。其中有一头牛是吃多了胀死的,具体得了什么病我也说不上来。”郑某说。

  经查,2013年4月底至5月期间,家住安丘的牛贩子周某也给李某送去了4头病死牛,销售所得12000元。周某交代,这期间,他从养殖户那里收了5头病死牛,分五次拉到李某那里。其中有1头牛病得很厉害,因为那头病的很厉害,宰杀后颜色发绿,李某没有要,又退给了他。

  病牛牛白条销往青岛的批发市场

  经法院审理,2013年4月至10月期间,销售牛肉的商贩罗某从李某处购进病死牛牛白条6172斤,销售所得6万余元。据罗某交代,从外观上看,病死牛牛白条与好牛牛白条相比发干、发瘦,另外病死牛放不出血,所以牛白条颜色深、发红,出肉很少,进价也便宜。

  据罗某等人交代,他们交易时并不是先付钱再进货,而是等收完货再付钱,因为他们要根据牛白条的货色计算出价格。罗某称,如果是病死的牛就单独记出来,有的还写上对李某牛白条的评价,回单上若写有“死牛”,就代表是病死牛牛白条,杀之前牛已经病死了,有的写着“有味、发绿”,就表明这些病死牛牛白条质量比较差。详单列出来后,罗某再托人将钱和详单捎给李某。

  从2013年2月份到2013年的9月份,销售牛肉的商贩管某从李某处购进病死牛牛白条3431斤,销售所得3万余元。据管某交代,他收到李某的病死牛肉后,也是在回单上注明“死牛”“臭肉”等,并会写明死牛的斤数、价格、金额。管某表示,根据他多年卖肉的经验,病死牛的牛白条颜色发紫,发黑,有些肉的肉质发粘,他知道这样的肉都是牛死了后杀的,因牛血放不出来,颜色就会发紫发黑。“好牛的牛白条每斤进价17元左右,病死牛的牛白条按照每斤10元左右计算,在给李某回款时,我就把价格压下5-6元钱。”管某说。

  法院同时还查明,李某还向在青岛批发市场卖牛肉的杨某、刘某销售过病死牛的牛白条。

  涉案人员均获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私设屠宰场,将屠宰好的病死牛牛白条运输到青岛,销售给罗某、管某等四人,共计销售病死牛牛白条15625斤,销售所得为15余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向他人收购病死牛屠宰后销售,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其他六名被告人明知是病死牛及病死牛肉仍予以销售,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根据本案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被告人李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1万元。其他六名被告人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判八个月到一年四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24000元到130000元的不等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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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编辑:沈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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