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3-20 17:28:00 来源:大众网 我要评论
潍水新村开发商代收款明细
潍水新村工地一隅
大众网3月20日讯(记者 于明效)19日,潍坊市民胥女士致电大众网(0536-8797878),称自己在潍坊市峡山区潍水新村全额付款购买住房一套,缴纳购房款、契税、住宅公共部位设施维修基金等各项费用25万余元,至今近3年未开具正规发票。记者采访潍坊市地税局峡山生态经济发展区分局得知,潍水新村项目开发商潍坊市泰和隆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该行为构成违法。记者从业主口中得知,潍水新村大批业主存在与胥女士同样的遭遇。
据胥女士提供材料显示,其购买房产为潍水新村14号楼,开发商为潍坊市泰和隆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所购房产总面积,97.89平方米,共计缴纳购房款、备案费、产权登记费、印花税、测绘费、契税、住宅公共部位维修基金等各项费用253441.08元。但至今未开具正规发票,胥女士手中只有几张收据作为收费凭证。胥女士质疑开发商该行为不合法。
19日上午,记者赶到潍水新村就此事进行采访,开发商一名负责人称对此并不清楚,由财务人员管理;记者采访开发商财务室,财务人员则未作任何回应。随后,记者赶到潍坊市地方税务局峡山生态经济发展区分局采访,对方并未针对记者所提问题作出回复。记者问及开发商预收契税等行为是否合理,该局一名工作人员称“开发商可以代收契税”。
20日下午,潍坊市地方税务局峡山生态经济发展区分局作出回复,潍水新村开发商泰和隆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不开发票及预收契税的行为不合法。
潍坊市地方税务局峡山生态经济发展区分局出具的《复函》表示,该局并未与潍坊市泰和隆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委托代征税款协议;该公司未及时开具发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对于该行为,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复函》表示,开发商预收契税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九条,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根据第七十八条规定,未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征收税款的,责令退还收取的财物,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致使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复函》表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国税发【2004】规定:2005年1月1日之后,各级征收机关一律不得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契税。19日该局工作人员“开发商可以代收契税”的说法,是因“该工作人员对该开发商情况不够了解,对问题一时回答不够清楚”。(想看最劲爆、最有意思的潍坊新闻,请关注微信公众号:weifangdz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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