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1-21 08:57:00 来源:潍坊日报 我要评论
记者从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为方便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提取本人及配偶个人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日前我市出台《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自动提取还贷暂行规定》,从2015年开始,使用公积金贷款的职工申请办理委托自动提取还贷后,无需每年再到公积金服务大厅办理一次还贷提取手续。
根据规定,委托自动提取还贷是指借款人及配偶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支(办事)机构)自动提取本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内可使用资金,通过市公积金中心内部转账的方式直接抵还其每月应还贷款本息。委托自动提取还贷采用一次委托、自动划转、足额抵扣的方式。
凡在本市正常缴存公积金的职工,申请或取得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配偶,可以申请委托自动提取还贷业务。申请办理委托自动提取还贷业务,须符合以下条件:借款人及配偶所在单位及本人正常缴存公积金;借款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未被冻结;借款人及配偶申请或已取得公积金贷款。借款人为单身或虽有配偶但只申请委托提取本人或配偶公积金账户可使用金额用于还贷的,申请条件只考虑借款人本人或配偶。
规定要求,已取得公积金贷款,在每月14日(含)之前申请的,委托自动提取还贷业务自当月开始执行划转;在14日之后申请的,委托自动提取还贷业务自次月开始执行划转。对于新申请公积金贷款,并申请办理委托自动提取还贷的,委托自动提取还贷业务自放款的次月开始执行。
中心工作人员提醒,当借款人及配偶账户中可使用公积金余额之和大于本月应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时,执行委托自动提取还贷业务;当借款人及配偶账户中可使用公积金余额之和小于本月应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时,本月不执行委托自动提取还贷业务。待借款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可使用资金之和大于月应还贷款本息时,再执行自动划转。借款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应保留至少1元的资金。
因借款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可使用资金不足,当月不能执行委托自动提取还贷业务的,借款人应及时在合同约定的公积金贷款还款账户中存入足够偿还本月应还贷款本息的资金,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还款手续。委托自动提取还贷期间,借款人出现逾期贷款的,委托自动提取还贷业务暂停,待还清逾期贷款本息的次月恢复委托自动提取还贷业务。
借款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自动提取还贷申请审批表》;借款人居民身份证(借款人与配偶共同申请的需提供配偶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婚姻关系证明);市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借款人可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申请办理委托自动提取还贷业务手续,也可于还款期间携带有关材料到各分支(办事)机构办理。(想看最劲爆、最有意思的潍坊新闻,请关注微信公众号:weifangdz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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