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泄愤在他人车上喷字 潍坊男子被判罚金7000元

2015-01-09 13:28:00    作者:马俊骥   来源:大众网  我要评论

关键词: 赵某 侯某 罚金 喷花 酒后
[提要]因为一点小矛盾,山东潍坊的赵某酒后冲动把生意伙伴的私家车用喷漆喷花,并划破车四轮轮胎。去年夏天的一个晚上,山东潍坊的赵某与自己的老乡在烧烤店喝酒聊天,赵某一直诉说着自己在做生意时被侯某欺负、排挤。

  因为一点小矛盾,山东潍坊的赵某酒后冲动把生意伙伴的私家车用喷漆喷花,并划破车四轮轮胎。近日,潍坊寒亭区人民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赵某罚金7000元。

  去年夏天的一个晚上,山东潍坊的赵某与自己的老乡在烧烤店喝酒聊天,赵某一直诉说着自己在做生意时被侯某欺负、排挤。随着喝的酒越来越多,赵某的情绪也越来越激动,越说越生气。正巧这时,侯某开着自己的小轿车从店门口经过,酒劲上头的赵某看到这一情景更加气愤,他想到自己车上有前段日子补漆用的自动喷漆,就想借此给侯某一点“教训”,用喷漆在侯某车上喷上“做事别太过分,小心有报应”这几个字让周围邻居笑话笑话他,自己也好出出气。

  到了半夜,赵某拿着喷漆来到侯某所在的小区,找到侯某的车后,围着侯某的车喷了一圈漆,并在上面喷上了“好狠的”几个字。仍然觉得不解气的赵某又用随身携带的折叠水果刀往侯某车的四个轮胎上各扎了一道口子,随后离开了现场。侯某第二天一早发现自己的车变成了这样,立刻报了警,清醒后的赵某也十分后悔自己的所作所为,主动承认了自己的错误,并获得了侯某的原谅。

  潍坊寒亭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为泄私愤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依法惩处,依据法律规定,判处赵某罚金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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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编辑:沈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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