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低保管理办法出台 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2014-12-25 09:18:00    作者:刘名顺   来源:潍坊日报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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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昨日,记者从我市财政部门获悉,为推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简称低保)制度统筹发展,加强低保工作规范管理,保障困难家庭基本生活,近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残联五部门联合出台了《潍坊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昨日,记者从我市财政部门获悉,为推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简称低保)制度统筹发展,加强低保工作规范管理,保障困难家庭基本生活,近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残联五部门联合出台了《潍坊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审批

  《办法》规定,取消低保按属别分级管理形式,市民政局负责全市低保制度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低保管理工作,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县级民政部门是低保审批的责任主体,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道)是受理和审核低保申请的责任主体。特殊情况下,县级民政部门可以委托行业主管部门、企业工会分别代行镇、街道的相关职责。各县市区下辖的开发区、园区等管委会,参照镇、街道履行职能。村(居)委会受村(居)民的委托,协助做好相关工作,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推诿。

  外来人口也可申请低保

  《办法》规定,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3个基本条件。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分别持有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的,一般按户籍类别分别申请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在城镇居住的农业和非农业混合户口家庭,可以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划分的地区,户籍所在地为城镇且实际居住满3年、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家庭,可以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长期在居住地稳定就业的外来转移人口(指非潍坊户籍人口)家庭,有固定住所且家庭成员均在居住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符合低保条件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城市低保不高于最低工资

  低保标准由省或潍坊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健全低保标准与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联动机制。其中,城市低保标准不高于最低工资标准,农村低保标准不低于省政府确定的低保标准。

  逐步缩小城乡和区域之间低保标准差距,到2019年,城市和农村低保标准之比达到1.5:1以内。有条件的地方,应当统一城乡低保标准。

  18种情形不得纳入低保

  家庭财产状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纳入低保范围: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2倍的;拥有并经常使用机动车辆、船舶和大型农机具的;非因拆迁原因,拥有两套及以上产权住房且住房总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2倍,或者申请低保之前1年内以及享受低保期间购买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商品房的;申请低保之前1年内或者享受低保期间,兴建、购买非居住用房或者高标准装修住房的;一年内购买钢琴、空调、液晶电视、珠宝饰品等单件价值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2倍以上非生活必需品,以及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等消费的;持有或者从事有价证券买卖及其他投资行为且投资数额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2倍的;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其他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家庭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暂缓或者不予受理其低保申请:在法定劳动就业年龄段内(指年满16周岁至退休年龄),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生产劳动的;拒绝配合低保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家庭收入和财产的;故意隐瞒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虚假证明的;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未获得赡养、抚养、扶养权益的;具备生产劳动能力和条件,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出国留学、劳务输出的;参与违法活动造成生活困难尚未改正的;故意采取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导致无经济来源或者家庭收入减少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不得享受低保的其他情形。

  《办法》还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低保对象,应当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技能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拒绝接受职业介绍并且未自行求职就业达6个月以上,或者连续3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职业介绍的,应当减发或者停发低保资金。

  记者刘名顺 通讯员刘燕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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