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2-23 09:05:00 来源:潍坊晚报 我要评论
12月20日,本网以《外来人口能在潍申请低保了》为题,报道了明年元旦起施行《潍坊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12月22日,潍坊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即将施行的《办法》规定得更加具体,以前申请低保应以家庭为单位,2015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个人可以以个人名义单独提出申请。
管理规定更加具体
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科长耿永胜介绍说,即将施行的《办法》规范了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其中的规定更加具体,在实施过程中做到有据可查,杜绝了“人情低保”存在的可能性。各县市区应按照规定,及时核定调整保障对象,规范操作,动态管理,应保尽保。
取消低保按属别分级管理形式,市民政局负责全市低保制度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下简称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低保管理工作。县级民政部门是低保审批的责任主体,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道)是受理和审核低保申请的责任主体。
明确规定家庭成员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含长期或者阶段性在外务工)的成员,具体包括配偶、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包括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大学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分散供养的孤儿视为所在监护人家庭成员;存在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但户籍不在一起的家庭成员;其他经县级民政部门认定,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为,由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人员,连续3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在监狱服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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