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2-02 09:42:00 来源:潍坊晚报 我要评论
明知烟草为专卖品,为牟取利益,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大量购进成品香烟,就在准备将香烟转售他人时被警方查获。11月28日,记者从山东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获悉,该案已审结,郑某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处罚金1万元。赵某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处罚金1万元。
现年40岁的赵某在青州经营着一家商店,平时比较清闲,平淡的生活让他产生了投机心理。他加入了一个烟草交流群,并给自己起名“山东客户”,专为烟草需求客户提供香烟。
2013年,郑某加入该群,认识了赵某。聊天过程中,赵某说自己有价格便宜且市场上缺货的香烟,可以转卖给他,郑某一时心动,购进了第一批货50条香烟,之后每条加价2元转售他人牟利,很快销售一空。此后,郑某又分批购进了2500条香烟。当郑某带着香烟来到城区北海路与通亭街路口与一名客户交易时,被民警抓获。随后,民警经调查将赵某抓获。
11月28日,记者从寒亭区人民法院获悉,目前该案已经审结,郑某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处罚金1万元。赵某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处罚金1万元。
在此,法官提醒广大市民,有些商品如烟草制品、药品等是专卖产品,受国家控制。任何单位和个人如需从事专卖零售业务,必须获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授权许可,而且必须从烟草部门进货,若违反国家烟草制品、药品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许可,无许可证明擅自经营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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