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民办教育培养班收费出新规 课前退学全额退费

2014-06-10 09:02:00    作者:   来源:潍坊新闻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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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日前,潍坊市教育局发布《关于规范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收费退费管理工作的通知》,规范全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收费退费行为。《通知》要求,学员在培训机构开始上课前提出退学的,学校应当退还学员所缴纳的全部培训费。

  大众网潍坊6月10日讯(记者刘贝贝)日前,潍坊市教育局发布《关于规范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收费退费管理工作的通知》,规范全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收费退费行为。《通知》要求,学员在培训机构开始上课前提出退学的,学校应当退还学员所缴纳的全部培训费。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依法取得审批机关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办理法人资格登记后方可对接受教育者收取培训费用。收费标准按补偿教育成本和市场需求状况合理确定。培训机构要依法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举办者按管理权限报当地物价主管部门备案,并严格按照备案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培训机构应与学员(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签订培训合同。培训合同应当载明:机构名称、教学地址、培训目标、培训内容、培训教材、培训时间、教学课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退费规定等内容,并提供具体教学计划。

  《通知》对退费也有了明确规定:

  学员登记注册后有正当理由要求退学,培训机构应当按规定退还学员的培训费用。

  学员在培训机构开始上课前提出退学的,学校应当退还学员所缴纳的全部培训费。对学员已实际发生其他教育服务费用,可予以扣除。

  学员在培训机构开始上课后退学的,培训机构应按学员实际学习时间(课时数)折算核退剩余费用。

  培训机构要按照《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规定,在办学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培训内容、收费方式、收费依据及12358价格举报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不得向学员乱收费用。

  培训机构借故拖延退费、不受理学员退费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仍不退还的视为违规办学,依法责令停止招生,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初审编辑:沈广安
责任编辑:焦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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