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教育新闻

学生上课讲话遭老师掌掴流血 打人者被判赔

2012-03-06 15:14:00    作者:陈鸿星   来源:福州晚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肖某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上课 老师掌 打人
[提要]见课堂秩序不好,仓山某小学的年轻老师肖某就要学生小友(化名)罚站,还一巴掌将他打得鼻子出血。据此,该院判令肖某赔偿小友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伤情鉴定费等各项损失3174.58元。

  见课堂秩序不好,仓山某小学的年轻老师肖某就要学生小友(化名)罚站,还一巴掌将他打得鼻子出血。为此,肖某被这名学生告上法庭。日前,(福建)仓山区法院判令肖某必须赔偿小友的医疗费等损失3174.58元。

  2010年9月16日上午,肖某在仓山某小学上课,因当时课堂上纪律不太好,他就让学生安静点配合教学。由于学生未理会他的话,他很生气,就叫小友及其他7名学生到讲台旁罚站。在罚站期间,小友与第一排的同学说话。肖某听到后很不高兴,狠狠地一巴掌掴在小友的脸上。顿时,鲜血从小友的鼻孔里涌出。之后,肖某接着上课,未将小友送到医院检查。

  放学后,小友将此事告诉了父亲,其父随后报警。经司法鉴定,小友属轻微伤。

  小友的父母代小友将肖某告上法庭,要求他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1万多元。

  庭审中,肖某承认自己当时打学生不对,愿意在合情合理的范围内赔偿小友的损失。

  仓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肖某作为任课老师,在课堂上打小友一巴掌致其轻微伤,他的行为发生在学校之内和教学之时,目的是为了维持课堂纪律,应视为教师履行职务时对学生实施的一种侵害行为,学校应承担相应责任。鉴于本案原、被告均放弃追究学校的责任,而且肖某愿意对自己的过错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予以认可。

  据此,该院判令肖某赔偿小友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伤情鉴定费等各项损失3174.58元。

  相关链接

  保护未成年人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记者 陈鸿星 通讯员 黄长水)

王亮家

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