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山东频道2月11日电(记者吴书光)近日,山东省潍坊市中级法院宣判一起网页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通过判决明确了“什么样的网页受著作权法保护”。如果网站倾注了原创者的智力劳动,网站原创人可以根据著作权法等提起民事诉讼,追究“山寨网站”的侵权责任。
此案中,被告因在自己网站上使用别人制作的网页,法院判决认为,网页可以构成著作权法上所称的作品,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审理此案的潍坊市中级法院法官陈伟说,原告制作的网页体现了委托制作网站的公司经营特点,结合了数字形式的文字、图形及独特的色彩选择和版面设计,原告所制作的网站的网页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构成著作权法上所称的作品,应当受到著作权法和相关法律的保护。
法院认为,上述网站的所有权分别属于委托制作网站的公司,因此,对上述网站及网页作品享有著作权的应当分别是相应公司,原告并不享有上述网站内的网页作品的著作权。
法院认为,被告将由原告设计制作的网站放在自己公司网站的精品案例下进行介绍和宣传,容易使相关市场经营主体对被告的业绩、知名度和美誉度产生夸大性认识,被告依靠上述方法有可能取得经营上的利益,应当认定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
“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由司法实践对网页著作权进行保护,体现了对知识产权的尊重。”北京市隆安(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周雷说,此案也有一定的范例作用,网站原创者可以有针对性地追究“山寨者”的责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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