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岁少年邂逅32岁女子致其怀孕 多次被逼婚将其杀死

2014-07-02 09:51:00    作者:苗丽娜   来源:东方网  我要评论

关键词: 侯某 怀孕一事 女子 杀死 出租房
[提要]出租房里散发出恶臭,甚至还爬出了虫子,租客却不知所终,无奈之下,房东只好报警求助。昨天下午,温州鹿城警方通报“6·7”朔门街故意杀人案侦破始末,经过近20天的侦查,犯罪嫌疑人侯某被警方依法刑拘。

  原标题: 16岁少年邂逅32岁女子致其怀孕 多次被逼婚将其杀死

  东方网7月2日消息:出租房里散发出恶臭,甚至还爬出了虫子,租客却不知所终,无奈之下,房东只好报警求助。

  可当民警进入出租房时,竟发现里面躺卧着一具白骨化的尸体。

  昨天下午,温州鹿城警方通报“6·7”朔门街故意杀人案侦破始末,经过近20天的侦查,犯罪嫌疑人侯某被警方依法刑拘。

  案件回放

  出租房内发现一具白骨

  6月7日晚上8点多,家住温州市区朔门街的郑先生发现已经出租给别人的自家老屋里散发出一股死老鼠般的恶臭味,而租客马某已经多日不见踪影。

  郑先生担心会出意外,向警方求助。

  6月7日晚上9点,温州鹿城警方接到报警,民警进入出租房内发现里面竟躺卧着一具已经白骨化的尸体。现场还有留着一张B超单,上面显示死者已经怀孕一个多月了。

  经过刑侦部门现场勘查取证,确定死者为马某,今年32岁,甘肃积石山人。

  随后,经过研判排查,警方发现16岁的安徽阜阳男子侯某有重大作案嫌疑。

  6月26日下午,侯某在老家落网,其对涉嫌故意杀害马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案件真相终于浮出水面。

  据侯某交代,今年4月份,他在温州市区一处广场上溜冰时认识了马某,并确立了恋爱关系,因马某5月初怀孕一事发生纠纷,遂将她杀害。

  目前,犯罪嫌疑人侯某已被警方依法刑拘,具体案情仍在进一步调查中。

  案情梳理

  生于1998年的侯某刚满16周岁,与死者马某年龄相差整整16岁,这段恋情是如何发生的?发生命案的那天到底发生了什么,导致他对怀孕的恋人痛下杀手?

  一场致命的邂逅

  马某在温州务工已有六七年时间,之前在几家茶吧当过服务员。而侯某今年年初刚到温州,在温州水心街道一家汽车美容店当学徒。

  侯某说,自己和马某是在4月份的一天晚上结识的。当时,他和朋友在广场上溜旱冰,在做一个高难度动作的时候,侯某摔了个大马趴。在朋友们的哄笑声中,一个打扮靓丽的陌生女子主动伸手把他扶了起来,还关切地问他,“有没有摔疼?”

  这下,朋友们起哄更热闹了。

  这名落落大方的女子就是马某,在半怂恿半起哄中,两人互换了手机号码。

  这是一场致命的邂逅。

  一次冲动的代价

  回家后,两人通过短信聊天,约定第二天再见面。

  次日,才认识一天的两人就突破了最后一道防线,而此时,他们对彼此的身份还是一无所知。侯某说,马某甚至隐瞒了真实姓名和年龄。

  两个被恋爱冲昏了头脑的人不久后开始租房同居,因为长期不去上班,侯某被单位开除了。

  5月初,马某感觉自己怀孕了,问侯某怎么办?刚满16岁的侯某,根本无法处理,也不敢告诉家长,两人开始从怀疑到争吵。

  5月12日上午,侯某陪同马某到医院做检查。当天下午,拿到B超报告单后,马某再次向侯某摊牌,要求要么娶她,要么妥善处理肚子里的孩子。两人再次激烈争吵,当天晚上,盛怒之下的侯某将罪恶的手伸向了女友。

  掐死马某后,侯某匆匆收拾了一下,踏上了逃亡之路,直至被警方抓获。

  一段畸恋的反思

  这是一起本不该发生的命案。

  经办这个案件的鹿城刑侦大队一中队中队长戴润渊说,侯某是典型的“民二代”,父母长期在城市里打工,与子女缺乏沟通,侯某性格叛逆而内向,父母根本不知道他的想法,他的需求。

  初中没毕业,侯某就辍学到温州打工。在陌生的城市,他的精神需求和情感需求得不到满足。

  在认识了比他大,生活阅历更丰富的马某后,侯某很快就陷入热恋而不能自拔,但当女友怀孕后,他缺乏足够的应对能力,出了事情,他也不敢主动与父母沟通,最终导致悲剧的发生。

初审编辑:
责任编辑:王晓

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