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男子与13岁小学女生发生性关系获刑10年

2014-06-09 10:51:00    作者:梁盛   来源:中国新闻网  我要评论

关键词: 发生性关系 陈某 李某 小学六年级 获刑
[提要](记者 梁盛)记者8日从广东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当地一名19岁男子与一名六年级13岁女生恋爱并发生性关系,其后,该女生因不堪男友同伴污辱跳楼轻生受伤。同年6月9日晚21时许,李某和同伴邓某驾驶摩托将陈某带到覃巴镇覃寮村的邓某家中。

  中新网湛江6月8日电 (记者 梁盛)记者8日从广东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当地一名19岁男子与一名六年级13岁女生恋爱并发生性关系,其后,该女生因不堪男友同伴污辱跳楼轻生受伤。近日,该名男子被法院认定构成强奸罪,获判刑10年。

  法院查明,2013年2月,家住湛江吴川市的李某通过QQ聊天,认识尚在读小学六年级的13岁女生陈某,并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随后,李某在明知陈某未满14周岁且是在校小学生的情况下,分别于当年4月4日、4月6日晚上,在其位于吴川市大山江街道一所住宅房间与陈某发生性关系。

  同年6月9日晚21时许,李某和同伴邓某驾驶摩托将陈某带到覃巴镇覃寮村的邓某家中。当天晚上22时许,李某与陈某在邓某住宅二楼的房间发生性关系后走出房间,在李某的示意下,邓某进入房内欲强暴陈某,但因陈某反抗强烈无法得逞。

  其后,自觉受辱的陈某产生轻生念头,从房间的窗口跳下,跌倒在地致昏迷。李某与邓某慌忙下楼对其施救。待陈某苏醒后,再驾驶摩托车将她送回村边,让其自行回家。

  法院审理认为,在中国,14周岁是法律认可的幼女可以作出同意发生性行为决定的法定年龄界限。李某与未满14周岁的陈某发生性关系,即使其同意,也认定无效,李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故作出上述判决。(梁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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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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