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6-02 09:07:00 作者: 来源:北京晨报 我要评论
北京男子秦彪用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从朋友郭某处骗得60万元,而合同约定的房屋根本不属于秦彪。为了让郭某相信自己,秦彪还特意提前在复印店自制了一份《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记者昨天从市一中院获悉,秦彪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半。
到打字店做假合同
1981年出生的秦彪是大兴区黄村镇人。检方指控其2010年11月30日,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利用其伪造的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骗取被害人郭某信任,后与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骗得人民币60万元后逃匿。经被害人报案,被告人秦彪被重庆市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开庭审理时,秦彪并不承认自己存在诈骗行为,声称自己同郭某之间是借贷纠纷,且自己只向郭某借了40万元,算上利息共60万元。
但秦彪到案后曾在公安机关供述,自己“因为还不上钱,就想做个假房产,把房子抵押给他。”于是秦彪告诉郭某说自己在大兴城镇建设综合开发集团公司开发的康庄项目中有一套回迁房,想抵给郭某。2010年11月份,秦彪到黄村的一个打字复印店做了一份假的《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并通过路边小广告找了一个做公章的,花了100元做了一个“北京市大兴城镇建设综合开发集团公司”的公章。
签卖房协议骗60万
准备就绪后,秦彪将郭某约出来,把假的《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给了郭某,并同郭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对于这份合同,秦彪解释称郭某打算让秦彪拿这份房子做抵押,如果他还不上钱,房子就给郭某。
但被害人郭某则表示,其根本就没有借钱给秦彪。2010年10月份,其通过朋友认识了秦彪,秦彪便称自己想出手一套拆迁安置房,价格比商品房便宜。随后,秦彪给其看了一份《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这让其确信秦彪确实有一套安置房,便与秦彪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子的价格是人民币60万元,同时需交纳首付款25万元。合同签订完,郭某便去银行给秦彪转账了25万元,随后又分两次将60万元给了秦彪。
郭某付完款后就等房子下来。然而2011年9月份,郭某就联系不上秦彪了,去秦彪家也没找到。感到事有蹊跷的郭某拿着秦彪给的《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到北京市大兴城镇建设综合开发集团公司查询后得知,这份合同是伪造的。郭某发现被骗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2012年8月29日,秦彪在重庆被警方抓获。其承认自己名下并没有这套房屋,合同上的单元门号是其随便写的。
系购房款而非借款
一审法院认为,秦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后逃匿,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最终以合同诈骗罪,判处秦彪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同时继续追缴秦彪违法所得人民币60万元,发还被害人郭某。
判决作出后,秦彪不服提出上诉,表示被害人郭某在和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即已经发现《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是伪造的,因此郭某给其转账的钱均系借款,与购房无关。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在案的证据、证人证言等都证明秦彪及郭某所签购房合同约定的房屋价格为人民币60万元,与郭某支付秦彪的人民币60万元能够对应,因此能够确认郭某支付的人民币60万元系购房款而非借款。
法院未采纳秦彪的意见,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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