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潍坊·海报新闻2月14日讯(记者 张坤)近日,信用中国(山东潍坊)发布行政处罚公示。其中,潍坊市九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遭到通报罚款。通报如下:
当事人为潍坊市九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马建菲,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700MA3M6YW87Q。
处罚事由为2018年12月14日,我局接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举报后,迅速组织双杨市场监督管理所两名执法人员,赶到潍坊市九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打开该公司拼多多平台“九芈”食品专营店店铺核实举报事宜,网站的广告内容与举报人提供的内容相符,该公司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建议立案调查。
处罚依据为当事人利用其拼多多店铺“九芈食品专营店”发布、使用“糖尿病人减肥”用语的广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之规定,构成虚假广告的行为。鉴于在对该案进行调查时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且该案违广告发布时间短,社会危害性较小,案发后第一时间主动改正违法发布的广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广告中对食品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或者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保健食品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之规定。
处罚结果为当事人利用其拼多多店铺“九芈食品专营店”发布、使用“糖尿病人减肥”用语的广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之规定,构成虚假广告的行为。鉴于在对该案进行调查时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且该案违广告发布时间短,社会危害性较小,案发后第一时间主动改正违法发布的广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广告中对食品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或者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保健食品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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