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5-16 09:49:00 作者: 来源:潍坊日报 我要评论
为加强农药管理,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广大消费者切身利益和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禁止销售使用高毒农药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面禁止销售使用高毒农药。在全市范围内全面禁止销售使用下列高毒农药: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黑药),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甲胺磷,甲基对硫磷(甲基1605),对硫磷(1605),久效磷(铃杀),磷胺(迪莫克),氧乐果,三氯杀螨醇,氰戊菊酯,丁酰肼(比久),氟虫晴,特丁硫磷,甲拌磷(3911),甲基异柳磷,甲基硫环磷,治螟磷,内吸磷,灭线磷(丙线磷),硫环磷,硫线磷,蝇毒磷,地虫硫磷,氯唑磷,苯线磷,乙酰甲胺磷,水胺硫磷,克百威(呋喃丹),丁硫克百威,涕灭威(神农丹、铁灭克),灭多威,溴甲烷,硫丹,磷化钙,磷化镁,磷化锌。
二、建立高毒农药政府储备制度。对当前所有销售的高毒农药全部进行封存,由县级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统一制定高毒农药储备管理办法,由县级农业、林业、烟草等部门分别储备、管理、监督,由相关部门成立专门服务队进行专业服务,确定合理储备数量,严格规范供应渠道和使用范围,防止高毒农药流入市场。
三、严格规范使用农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照规定的范围、用量、时间、方法使用农药,不得随意扩大农药使用范围、改变使用方法、增加使用数量和次数。
四、加强用药技术指导。各级农业部门要积极推广使用安全高效的农药品种,加强对安全、合理使用农药技术的指导。
五、落实经营者第一责任人制度。农药经营者必须对所经营的农药质量负责,严格进货质量检验。凡进入潍坊行政区域内经营的农药产品,其经营者须到所在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未经备案的产品不准经营。经营人员在销售农药时要切实履行告知义务,明确告诉购买者农药的安全使用规定。实行实名购买,建立健全购销台账,实现购销可追溯制度。
六、严厉打击违法销售使用农药行为。对违反本通告,擅自销售、使用本通告所列农药的,视情节轻重,一律按销售、使用假农药处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实行有奖举报制度。鼓励社会各界对违法销售、储存、使用本通告所列农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一经核实,给予举报人3000元至5000元奖励。举报电话:12316、8232782。受理举报单位要对举报人情况予以保密,保证举报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
潍坊市人民政府
2013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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