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城市将探索药店承担门诊药房服务

2014-09-11 14:58:00    作者:刘洋   来源:北京青年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门诊药房 零售药店 通知 医疗机构 患者
[提要]将“逐步形成医师负责门诊诊断,患者凭处方到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自主购药的新模式,确保医疗机构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原卫生部第53号令)开具和调剂处方,保障患者的处方知情权和购药选择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符合资质条件的零售药店及时纳入医保定点范围,逐步扩大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覆盖范围。

  本报讯(记者 刘洋)据商务部网站消息,商务部、发改委、卫计委、国家食药监总局等6部门昨日联合发布《关于落实2014年度医改重点任务提升药品流通服务水平和效率工作的通知》,提出要采取多种方式推进医药分开,在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探索由优质零售药店承担医疗机构门诊药房服务等多种形式的改革,逐步形成医师负责门诊诊断,患者凭处方到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自主购药的新模式。

  形成患者凭处方到药店购药模式

  《通知》在第二条中明确提出,要采取多种方式推进医药分开,由商务主管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在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可“探索由规模较大、质量控制严格、执业药师药事服务制度完备、诚信记录好的零售药店,承担医疗机构门诊药房服务和其他专业服务的多种形式的改革”。

  同时,将“逐步形成医师负责门诊诊断,患者凭处方到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自主购药的新模式,确保医疗机构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原卫生部第53号令)开具和调剂处方,保障患者的处方知情权和购药选择权”。

  提高零售店在市场上销售比重

  作为新医改的核心内容之一,2009年3月1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指出,“医药分开”即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统一上交、合理返还”,通过取消药品加成、收支两条线等方法,切断医院、医务人员与药品营销商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破除长期“以药养医”,依靠药品利润供给医院生存发展的弊端。

  为进一步推动“医药分开”,鼓励零售药店发展和连锁经营,提高零售药店在药品终端市场上的销售比重,此次六部委联合发布的《通知》提出,要提高零售药店在药品终端市场上的销售比重,清理妨碍零售连锁药店发展的政策性障碍,缩短行政审批所需时间。

  同时,明确了各部委的责任分工,其中发展改革部门要依法查处药品生产流通企业与医疗机构在药品销售中存在的各种价格垄断行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符合资质条件的零售药店及时纳入医保定点范围,逐步扩大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覆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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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编辑:沈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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