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法院排除三难化纠纷 多措并举促和谐

2013-08-22 10:06:00    作者:单姗 王鑫   来源:大众网潍坊频道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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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大众网潍坊8月22日讯(记者 单姗 通讯员 王鑫)近日,高密市柏城法庭成功调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2012年11月13日高密某混凝土公司一纸诉状将潍坊某置业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至此,一场长达十个月的诉讼纷争拉开了帷幕。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庭遇到三大难点,通过化解三个难题,法庭也一步步打开了当事人的心结。

  管辖纷争化解难

  立案之初,被告认为双方的合同标的额为140余万,依法应由潍坊中院管辖,高密法院超级别管辖该案,遂提出管辖异议。法庭认为,根据《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规定:“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裁定驳回被告异议容易,但让被告信服难。盲目裁定驳回,日后案件审理将更加困难。为此,高密法庭再三对被告进行释法说服后,依据有关规定裁定驳回了被告的管辖异议。案件进入了审理程序。

  诉讼保全冻结难

  高密法院依据原告的申请,保全了被告在银行的存款80万元。被告多次向法庭提出该存款系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依法不能采取强制措施,要求法院立即解除冻结,否则可能引发农民工闹访。法庭向被告释明:根据有关法律及行政法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有关建设项目审批行政部门负责同志通知,并监督建设单位按照合同价款的3%向银行专户存储的工资专项资金。该案不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八种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中,该款法院依法可以冻结,在保证农民工工资不受侵害的情况下,可以依法执行。被告应当稳定好工人情绪,若因被告原因造成农民工闹访,将依法追究被告责任。

  违约责任确定难

  第一次开庭,被告就提出因原告违约迟延交付混凝土抗压报告,给被告造成各项经济损失70余万元,并当庭提起反诉,同时申请法院对损失具体数额进行鉴定。

  因该项损失存在评估难、因果关系认定难等问题,法庭及时与住建局质监站联系,咨询相关专家,就案件中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在专家的指导下,法庭调取了46份混凝土抗压报告,并辗转找到负责施涉案工地工的胶州某建筑公司。查明原告迟延交付混凝土抗压报告的行为未影响工程施工和主体验收。

  第二次开庭,法庭邀请相关专家参与庭审,就被告提出的问题一一给予答复。基于此,被告当庭撤回反诉申请,并与原告核对欠款数额后,主动要求法院给予调解。最终,原、被告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

  签完字后,被告代理人律师对承办法官说,是柏城法庭法官的责任心促成了本案的调解。被告是外地单位,从诉讼开始就对高密法院审理存有疑虑,之所以提出三个难题,是怕案件不能得到公正审理。该案在程序和实体处理上的每一个细节,被告都关注着。承办法官花费的心血,使被告深受感动,最终决定主动与原告和解。

  法官评述:该案的每一个细节都对当事人公开,使当事人一步步信服法院,消除了被告的思想顾虑,是本案得以成功化解的关键所在。管辖和保全方面,准备法官及时合法合理作出正确的处置,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及时把握案件的关键点,有针对性地开展调查和调解工作,并邀请专家到庭对专业问题进行解答及协助调解。通过多种措施,最终促使案件得到顺利解决,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初审编辑:沈广安
责任编辑:焦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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