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了解到,《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已经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日前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规范并明确了待遇的享受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职工,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在本市从业1年以上,且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足额缴费的。连续缴费期间因故中断不超过2个月并及时补缴的,可以计入连续缴费期限。毕业当年度参加生育保险的各类学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转业或者复员一年内参加生育保险的军转干部和复员退伍军人以及符合重点人才引进条件等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人员,缴费后生育的,从缴费次月按照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办法规定,全市统筹建立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统一生育保险享受条件和待遇。职工生育保险服务实行社会化管理。“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我市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出现缺口。我市社保费率自2018年1月起已实施结构性调整:生育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1%调整到1.5%;医疗保险单位费率由原9%调整为8.8%;工伤保险平均缴费费率由0.62%减半执行,调整后约为0.31%。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并缴纳生育保险费。本次修订按照《女职工劳动特别保护规定》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确产假天数。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胎,增加产假15天。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增加产假60天。妊娠未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产假为42天。
另外,为严厉打击违规参保和恶意骗取我市生育保险待遇等问题,新修订的办法明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进行处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特别提醒用人单位,及早按规定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要留意个人连续缴费时间和生育待遇管理相关规定。职工可关注我市“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青岛12333”微信公众号,及时了解我市生育保险经办程序及新生儿参加我市居民医保的相关政策规定。职工可登录青岛政务网“信息公开”栏目和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检索或下载《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等文件查看。(记者 梁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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