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实行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

2012-11-20 09:08:00    作者:秦昕   来源:大众网-齐鲁晚报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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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19日,记者从潍坊市社保中心获悉。为提高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统筹层次,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制度,增强生育保险保障能力,潍坊市政府和潍坊市人社局分别下发文件,决定从2012年9月30日起,实行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潍坊市参保女职工可在全市任一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就医,享受同城同等待遇。

本报记者 秦昕 本报通讯员 谭瑞耕 王君宗 赵庚午
  19日,记者从潍坊市社保中心获悉。为提高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统筹层次,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制度,增强生育保险保障能力,潍坊市政府和潍坊市人社局分别下发文件,决定从2012年9月30日起,实行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潍坊市参保女职工可在全市任一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就医,享受同城同等待遇。
    生育保险待遇新增两项内容
  统筹后,潍坊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业务在全市范围内实现六统一,即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标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管理。统筹后的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也有所扩大,各项待遇支付标准都有大幅度提高。
  据了解,实施市级统筹后,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比统筹前增加了产前检查费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两项内容。
  新增加的产前检查项目,所发生的费用实行定额支付。具体项目和定额标准为:妊娠满3个月不满5个月终止妊娠的,定额为500元;妊娠期满5个月不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定额为800元;妊娠期满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或分娩的,定额为1000元; 
  新增加的计划生育手术医疗项目,其医疗费用按照不同手术类别实行限额支付。具体项目和限额标准为: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限额为200元;皮下埋植术、取出皮埋术,限额为150元;绝育(复通)手术,限额为1500元。
    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标准上调了 
  新政策还大幅上调了其他各项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标准。文件规定,在综合(或专科)三级医院生育的,正常生育医疗费限额由原来的1000元提高到3000元,剖宫产医疗费限额由原来的2500元提高到3600元;在二级及二级以下医院生育的,正常生育医疗费限额为2500元,剖宫医疗费限额为30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500元。 
  妊娠2个月以内(含2个月)流产(包括药物流产)的,限额提高到200元;妊娠2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流产的,限额提高到400元;妊娠3个月以上4个月以内流产的,限额提高到600元;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限额由原来的400元提高到800元。文件还特别规定,每名参保女职工一个生育保险年度内最多报销两次流产费用。 
  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无工作单位,其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按照在三级医院生育限额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
    女职工产假 延长至98天
  按照新标准,女职工生育产假由原来的90天延长至9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60天。如果女职工生育同时符合以上条件,则可享受188天的产假。文件还明确规定,每名生育职工只享受一次晚育待遇。
  职工在非生育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先由职工个人垫付医疗费,治疗结束后持有关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所发生的医疗费按照三级医院生育医疗费限额标准的70%报销,实际发生额低于限额标准70%的,按实际发生额结算。
  新政策同时规定了女职工流产假期标准:妊娠不满2个月,采取药物流产的产假为7天;实施清宫术的,产假为15天;妊娠2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流产的,产假为20天;妊娠3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30天;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产假为42天。女职工因生育引起疾病不单独享受产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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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亮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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