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2-04 16:54:00 作者: 来源:潍坊晚报 我要评论
原标题:民警作证 他是抢劫犯
新法实施后诸城审结潍坊首例警察出庭作证案
2013年1月1日,新《刑事诉讼法》实施,新法规定了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警察在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犯罪情况的,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近日,诸城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一起盗窃、抢劫案件公开庭审,诸城市两名当时办案并负伤警察出庭作证,证实犯罪嫌疑人刘某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的事实,从而论证其构成抢劫罪。这是潍坊市首例警察出庭作证的案件。
◎事件窃贼行凶定罪抢劫
今年22岁的刘华(化名)是诸城市公民,2013年1月6日开始,他到邻居家行窃,第一次就偷盗人民币13.42万元,美元1000元,台币300元,还有价值1.2万元的单反相机一部,价值3200元的平板电脑、手机等,总价值21.5万元。十天之后的凌晨3点多,刘华再次进入该户,盗窃人民币5.768万元及价值3.68万元的金银首饰。
正当刘华认为得手时,却不知该户人家因上次失窃而安装了报警设备,很快,刘华被赶来的派出所警察、保安和群众困在屋内。经过2个多小时的沟通失败后,两位民警踹开门进入室内,刘华手持自己随身携带的尖刀,致两名抓捕民警受轻微伤,刘华由普通的盗窃变为抢劫。很快,经过搏斗,民警将刘华当场擒获。
11月25日,诸城市人民检察院对刘华盗窃、抢劫案件提起公诉并公开庭审,庭审中,刘华拒不认罪,最终,两名受伤的警察出庭作证。通过两名警察的陈述,有力地证实了刘某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的事实,从而论证其构成抢劫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转化型抢劫罪,刘某的行为同时触犯盗窃罪和抢劫罪两个罪名,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
诸城市人民检察院的崔洪波表示,此案中,警察目睹了现场发生的一切,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这也是2013年1月1日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潍坊市首例警察出庭作证案件。
◎改变作证由回避到事实
警察出庭作证,这个概念对于很多普通市民来说的确有些新鲜。“以前,警察出庭作证案例稀少,主要是我国存在立法和观念等方面的障碍。”山东理达环球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梁云聪表示,根据我国修改前的《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侦查人员不能同时兼任证人,应当自行回避,这直接导致刑事司法实践中警察出庭作证少之又少。此外,我国历来也没有警察出庭作证的传统和观念,有些警察或是怕麻烦或是由于某种优越感怕损害警察形象,往往不愿出庭作证。
“在美国,警察出庭作证是普通得不能再普通的事情,而且这是法庭审判的必要环节,从来没有警察以各种理由拒绝作证,如果有,那么他不久就会丢掉饭碗,而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办案民警出庭作证的确比较罕见。”梁云聪律师告诉记者,通常,在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时,采纳公安机关以单位名义出具书面的“情况说明”,而很少要求办案民警直接出庭作证。
◎未来警察作证将成常态
“警察以证人的身份出庭作证并无不妥。因为侦查人员在侦查工作中了解案件情况,成为目击证人,在法庭审理阶段,他以案件证人的身份,向法庭讲述他所了解的情况,这种作证同普通证人作证本质上并无区别,只不过他是因为工作关系目击了案件情况而已。”诸城市法院刑事法庭法官陈卫华说。
法官陈卫华表示,一般在证据不足而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或其他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情况下,警察将会出庭作证,警察出庭作证是刑事诉讼理念上的一个新的突破,也有利于解决证人难找的问题。
陈卫华说,办案警察出庭作证在我国具有不同寻常的现实意义,有利于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从而准确适用法律,保障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提高诉讼效率,提升司法的公信力,警察出庭作证将成为常态。
“但是,考虑到我市警力有限的实际情况,不能要求警察每案都出庭作证。”陈卫华表示,法律法规还应该对警察出庭作证的情况作细化规定。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警察出庭作证是符合实际情况的,如具体操作过程中就有两款规定:一是警察必须出庭作证的,即只有警察而没有其他目击证人目击了犯罪发生的,有无自首情节的等;二是警察可以选择是否出庭作证的,即为补强其他人证、物证证明力的,警察本人可以自主做出选择。 本报记者 隋炜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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